2003年到凯达房地产公司,我的工资1600元,2007年到星科房地产公司工资2800元,2010年3月解聘(项目负责人相同)
一私营企业电话通知招标,要求出样,有公司一员工签字后写了收条,我方中标后因付款方式未谈成,合同一直没有签订,先他们发传真要求没收样品,请问这合情合法吗, 而且当时招标时没有文本文件,就口头通知了一下啊
毕业生意向协议,是和企业双方签订的,约定毕业后愿意到该公司工作,之前的时间的任务是做好毕业论文,是否有法律效力?我还能找别的工作吗?原件在公司,我只有复印件,我现在还没有实际工作。
我是在2004年触犯法律被法院判三缓四,肯定留案底,已经第六年了,请问我能办理移民出国吗?是否要看什么方式移民?或是要看什么国家?需不需要刑满多少年后才能办理移民?谢谢各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