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日23:04分,我爱人在妇儿科住院部产房顺利分娩,至5月3日1:40左右从产房回到病房。回病房后,她首先上了一次厕所,发现小便正常,期间我两次知会值班护士,她“通气”了,她“小便”了,护士询问小便是否正常,我告知其中有少量血块,值班护士说那属于正常情况。 从5月3日2:30左右开始,我爱人感觉下腹部、会阴部、肛门等处开始变得十分疼痛,而且有十分胀痛、想解大便的感觉,会阴部持续不断出血。在2:30至6:20期间,我先后3次向值班护士报告我爱人的病情,第一次我告诉她们我爱人感觉下部非常疼痛,值班护士告诉我是因为我爱人在生产时痔疮突出造成的疼痛感,但我爱人说疼疼感非常强烈,比生产时更难忍受;第二次我告诉值班护士爱人仍然十分疼痛,且十分胀痛,有想解大便的感觉(也就是有向下坠的疼痛感),值班护士仍然说是由于她的痔疮引起的,并告知我们要安慰病人,坚持一下;第三次我告诉值班护士,我爱人仍然疼痛难忍,能否给打一剂止疼药物,值班护士告诉我目前她们没有这方面的药物,让我爱人坚持一下。由于我对医学一窍不通,既然护士多次告知我是爱人痔疮引起的疼痛,我没有任何办法,只能一次次为爱人更换卫生纸,从她会阴部流出的鲜血每次都将厚厚的卫生纸染红,直至早上她被送进产房再次手术为止,厕所内2个垃圾桶已被献血染红的卫生纸塞满,而且还在旁边堆积了一大叠,我爱人因为忍受不了疼痛,坐卧不安,不停的在厕所与病房之间徘徊,耗费了大量的体力。 从5月3日1:40我爱人被送回病房至6:15,包括值班护士及值班医生在内,没有任何一个院方的人员前来病房查看我爱人产后的状况,我看爱人实在承受不了,而且出血量仍然较多,没有减少的趋势,于是给在手术室上夜班的姑姑打了一个电话,6:30左右我爱人的姑姑才将夜班的值班医生带到病房。 值班医生来到病房后,仍然告知我们是由于爱人的痔疮突出引起的疼痛,并针对这点进行治疗。并告诉我爱人要坚持住,仅仅是因为痔疮突出造成的疼痛,并且让我爱人不要憋劲,因为一憋劲就会压迫阴部伤口导致出血,随后送来一盒痔疮膏,我遵照医生的指示给我爱人塞入肛门内。但是医生走后,我爱人仍然感觉疼痛难忍,且逐步失去行动力,在病床上大小便失禁,将痔疮膏拉出。随后值班医生再次来到病房,检查了我爱人子宫收缩情况,并在我爱人的腹部进行按揉,并示意给我们看,说是子宫收缩不好导致的失血量较大,先是给我爱人注射了一剂针剂(后来我知道是缩宫素),然后给我爱人进行输液,并再三告诫我爱人不要憋劲,不然会导致伤口出血,而且让我爱人好好休息。 在经过上述治疗后,我爱人仍然感觉疼痛难忍,而且面部面色苍白,手脚无力,值班医生再次前来检查,发现我爱人无法入睡,随后给注射了一剂安定,想促使她安心休息,避免因为疼痛造成的紧张情绪引起伤口出血。但是这一剂安定根本不起任何作用。我非常了解我爱人,她在怀孕期间体质非常好,而且在生产过程中也极力忍受疼痛,根本没有怎么喊叫,但是自产房回到病房后,她多次忍不住疼痛叫出声来,而且说这种疼痛感比生孩子更疼。 5月3日早接班医生来病房检查,发现我爱人的症状并不是由于痔疮突出造成的,随后立即组织将我爱人送入产房进行检查。直至中午12:30左右,我爱人才从产房回到病房,随即她的主治医生夏大夫告知我们我爱人已经进入危重期,随时可能有生命危险,必须进行急救和输血,并让我在签了好几个文件,我当时十分担心爱人的身体状况,根本没有看清楚到底是什么东西。仅知道输血肯定是必须输的,因为整晚都是我在替爱人更换卫生纸,我亲眼看到她流了很多的血,所以我毫不犹豫的同意了给爱人输血的建议。 二、我认为发生事故的原因 在医院对我爱人进行后期抢救治疗的过程中,我逐渐了解到为何我爱人会造成失血量大、失血过多几乎危机生命的原因,现阐述如下,我相信妇儿科住院部有更为详细的记录,参与我爱人抢救的大夫们会有更加科学和合理的解释: 1、我爱人分娩前在住院部进行过血液检查,检查结果显示她的血液中血小板含量低,血小板在血液中的作用是众所周知的,所以在生产时及进行会阴部侧切后,可能会导致伤口愈合状况差,当时检查的结果院方应该知道,但我爱人回病房后,院方没有任何一个人员主动前来查看,而且在我多次向值班护士反应情况后,也没有人前来检查; 2、根据妇儿科住院部的规定,产妇在生产完回病房之前,必须进行内诊检查,确认没有问题后才能送回病房,但我爱人在回病房时并没有进行内诊检查; 3、我爱人是5月3日1:40回到病房的,直至早上6:30我通过熟人将值班医生叫到病房为止,院方没有派任何一个人前来病房查看我爱人生产后的状况,明显是没有尽到巡回检查的职责; 4、我多次向值班护士反应我爱人的病情,包括值班护士和值班医生在内,没有任何一个人前来病房检查,而且片面主观的认定痔疮发作时是造疼痛的主要病因,延误了病情,造成我爱人病情持续恶化; 基于以上4个原因,导致我爱人的病情没有得到及时的发现和处理,子宫内大量出血,并出现血肿,并压迫子宫内多处血管破裂,给我爱人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并让我们蒙受了更多的经济损失。 三、我认为事故造成的不良影响 1、造成我爱人大量失血,在精神和肉体上造成了较为严重的伤害,至今为止仍然不能完全恢复行动能力,尤其是无法端坐身子,严重影响给孩子喂奶的效率; 2、我爱人气血两虚,加上输液的影响,直至5月9日出院才开始给孩子喂奶,让刚出生的婴儿失去了得到初乳的机会,婴儿的免疫力不能得到增强; 3、造成治疗费用增加; 4、未能及时发现我爱人的病情,导致病情延误和恶化,我爱人失血过多,当时她的主治医生告知我们必须输血,而且输血后还不一定能肯定能保证性命,作为病人的丈夫,我当然毫不犹豫的同意了医生的建议,为我爱人进行了输血,也就不可避免的增加了因为输血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 四、要求医院承担的责任 1、医院必须就此次事故给我们一个合理的解释; 2、因为此次输血给我爱人及小孩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医院负责的承诺,并出具书面的承诺书。当然主要的承诺范围应该包括对于此次事故的认定,并且说明在目前已知的传染病范围内,各种传染病毒的潜伏期内,在没有其它原因的影响下,医院必须负责我爱人及小孩(母乳喂养)不会因为此次输血感染任何传染病,否则一切后果必须由医院承担。
肇事方提出拿了协议的钱,就把责任37开,请问这样的要求是否合理
请教一下,各位司机如果.没有醉,早晨7点,司机驶来,左转弯,将人从斑马线撞倒,伤者双肋骨折,左9根,右3根,左胸前有尘土,左腿骨折(有车印),头左倒地,伤者身故,司机全责已定,肇事方提出拿了协议的钱,就把责任37开,请问这样的要求是否合理
2010年5月2日23:04分,我爱人在某医院妇儿科住院部产房顺利分娩,至5月3日1:40左右从产房回到病房。回病房后,她首先上了一次厕所,发现小便正常,期间我两次知会值班护士,她“通气”了,她“小便”了,护士询问小便是否正常,我告知其中有少量血块,值班护士说那属于正常情况。 从5月3日2:30左右开始,我爱人感觉下腹部
腿部骨折后在医院手术,第一次复查后一切正常,回家几日后发现腿部肿胀并疼痛,到医院检查发现钢板断裂。钢板断裂不是个人因素,那是否是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呢? 医疗器械存在缺陷,是否由患者提出申请鉴定。
鼻腮骨骨折是否属于轻伤,他的要求是否合理,是否够成了刑事责任
您好,我晚上开车回家,在我村的路上被同村的一辆车拦阻,对方下车便骂我,我也还了嘴,后来他就动手打了我,我也还了手,在我们纠缠时对方又来了两个家人来打我,又拿木棍把我的车玻璃打碎,后备箱也砸了个大坑,我便报了警。对方和我都住了院,他们做了法医鉴定,鼻腮骨骨折,说是轻伤,我的脸部,颈部,手部被抓伤,鉴定
我公司在与一家加工厂供应商打官司,我方是原告,审理过程中对方律师的答辩对我方有利。现我方有一份强有力的证据在手,是被告盖章的与我方业务相关的财务清单,上面清楚的写明了加工费的金额,但是被告现在不认这个加工费数额,诬赖这份证据是伪造的,要求鉴定印章。 这份证据一共有六张,每张都加盖了被告的印章,该印
公司营业额被盗要求处理我作为公司副总经理是否有责任,对当事人如何处理才合理
请在此处详细描述问题,以便获得律师最佳的回复,建议留下手机号码,我们的客服人员公司员工苟勇伟利用保安职位之便于12月26日凌晨04点左右盗取公司12月25日营业额6000余元 ,当时有收银 、保安各一名,收银员钥匙管理不当人睡着了,另一名保安也睡着了 ,苟勇伟到收银台内实施盗窃后离去。现犯罪人已抓捕归案
职工在工作过程中被一无照农用三轮撞伤,致害人无力赔偿,职工未得到来自致害人的任何赔偿。用人单位与该职工已经按工伤待遇一次性解决完毕。现该职工又提出因未得到肇事者的赔偿,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垫付肇事方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请问该垫付要求是否合理?有何法律依据?请明确具体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谢谢。
1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2超市方是否也有责任。3如果上法院我们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我家人在超市上班时跟同事发生口角并扭打起来,超市方已对事情做了解决。对方所有的医疗费超市出,调养期间工资照常发放。并把我家人解雇。可对方又去报了案经法医鉴定对方的左手无名指粉碎性骨折。到派出所做了两次调解没结果(对方的要求是营养4500(3个月)精神费1000,误工费2400。车费200。共计:8100元)
应邀于2006年将村委会拍卖所土地200多平方米以8万元的价格卖与对方做宅基地,有协议、有中间人,但未交付对方使用。2010年该地块由于而损失,对方要求返还资金,是否合理!
我在一家小规模的民营公司打工。最近老板要我在一些文件上伪造国家税务机关的印章。这些文件估计不是出示给国家税务机关的,想必是拿给第三方看的。我不想做这样的事,但若拒绝,恐怕要失去工作,所以想问一下:如果我帮老板在有关文件上伪造国家税务机关印章,是否要承担什么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