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广东高院在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时只能适用我国的知识产权法,不能适用相关国际条约
7、广东高院在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时只能适用我国的知识产权法,不能适用相关国际条约。
2002年3月2日,中国买方与日本卖方签定了一份机械设备买卖合同,规定同年的4月6日由日方交付机械设备一套。在订立合同时,中国买方告诉日方这套机械设备将要销往土耳其,在日方交付货物后,设备又被销往意大利(没有通知日方)。这套机械设备在意大利使用后,有意大利商人提起诉讼,认为这套设备侵犯了其两项专利权。后经法
“It is time to move beyond territoriality: the ‘bundle-of-national-rights’ approach to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 a fiction that no longer reflects the way society is organized or the ways in which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re exploited, licensed--or even infringed. We need something new.”
各位律师好,我是一名在校学生,现在正进行一项调研: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是否有宪法的明确规定?若没有,我国在适用国际条约解决法律问题时,可能遇到或已经出现了哪些问题?您是怎样看待国际条约的地位入宪问题的?谢谢!本人联系方式:15063177841 邮箱 1123186536@qq.com 本课题的重点是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国际条约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怎么理解啊,和之前的相比有什么优缺点呢
请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第四条对该案的适用?
上诉人(一审第一被告)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期间提出(并无新的证据)。但另一被上诉人(一审第二被告)的代理人在一审中提出了诉讼时效,同时,一审第二被告代理人抗辩称与一审中第一被告在该案中无任何关系(并被法庭采纳)。请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第四
案件为买卖合同纠纷,立案案号为民初,法院开庭审理的适用程序为公告
案件为买卖合同纠纷,立案案号为民初,法院开庭审理的适用程序为公告,该案是不是开庭后就结束宣判?还是?
案件为买卖合同纠纷,立案案号为民初,法院开庭审理的适用程序为公告
案件为买卖合同纠纷,立案案号为民初,法院开庭审理的适用程序为公告,该案是不是开庭后就结束宣判?还是?
民事案件中有一项诉求原审虽审理但未处理,高院裁定此项漏判指令中院再审
民事案件中有一项诉求原审虽审理但未处理,高院裁定此项漏判指令中院再审。那这个漏判案件是要中院审还是原审法院审理?
微众银行的贷款拖欠案件,被告人未准时出庭,已按缺席宣判审理。现将根据我国刑法313条拒执罪
微众银行的贷款拖欠案件,被告人未准时出庭,已按缺席宣判审理。现将根据我国刑法313条拒执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冻结当事人名下的存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储蓄卡9393)后期直接划分为银行的对公账户,如果你名下没有财产,会对当事人名下的不动产(例如房产,车辆)以低于市场价格20个百分比进行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