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个朋友被别人用砖头给打了,当时就住院了,去了医院没有检查耳朵(因为头部和身上有其他明显外伤,所以没有想到耳朵也有毛病),大概过了3天以后吧,他总说耳朵里面滋滋的疼,然后就和主治大夫说了,要求做检查,医生来个和打架没关系,没给检查,后来又过了两天,疼的实在不行了,医生就简单的给做了个检查,说没有事。既然医生都说了没有事了,就没在意(不过确实疼啊,总和医生说),后来要出院了,医院说来专家了,再给会诊一下,这下可好,确诊是耳膜穿孔,医院也只给开了诊断补充说明。
现在公安局那边打算给定轻微伤,说这个诊断和最初的那个病例间隔时间有点长,不给定轻伤。
请问公安局的这种做法合理吗,有法律依据?耳膜穿孔确实是因为这次打架造成的伤害啊。
求高人给解答肿么办~~
我主要想问问公安局的说后来的诊断补充说明和当初的病例间隔时间太长了,就不给定轻伤是否合理啊。法律上有这样情况的类似规定和补充说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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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六我骑电动车上班途中撞到一个骑自行车的人,当时也没报警,我说带她去医院她也没去,只是要了我的电话号码和公司地址,现在我听说那人要来找我,我该怎么办? 如果她在我公司赖着不走怎么办? 如果她自己去医院在事发的哪个时间段她去医院的证明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