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一新建小区买了房子,小区配有自己的游泳池,游泳池今年七月份才完工,开发商给了业主50元/张的代金券泳票去体验(每位业主30张),我家人7月23日下午去游泳,不小心溺水了,当时游泳馆只有一位巡视员,并且从我家人进去时就一直在教一熟人游泳,所以当我家人在深水区溺水时,巡视员并没有发现,后来是被其它业主发现后才让巡视员救了上来。120送到医院后,医生当时就诊断溺水时间过长,当天晚上情况很危险,但是经过医生全力抢救,几天后度过了危险期。住了将近半个月的院,现在我们去找游泳馆,他们一口咬定他们没有任何责任,因为他们坚持是在一分钟之内将我家人救起来的。事实是医生诊断溺水时间绝对不止一两分钟。所以我想请问一下,这种情况下游泳池(属开方商管理)有没有责任,如果有责任的话,游泳池大概是几成的责任呢?
但是现在我们提供不了人证(不肯出来给我们作证),物证,并且游泳馆已经串好了口供,说是巡视员第一时间发现溺水,然后将我家人救起,前后一分钟时间。我们现在唯一的证据就是医院的诊断病历。
我校一学生(走读生)在期中考试后(上午10:40结束考试),没有按要求继续在学校上自习,而是擅自离开学校,与一伙同学外出游泳,溺水死亡。经法检死亡时间为12.30至13.20。同去游泳的同学没有报告,也没有报警,下午照常来校上课,下了一节课后,有同学找到更会游泳的学生返回出事地去打捞尸体,无果后,才报告和报警。学校接
我家是家电维修,今年全店人去鲅鱼圈外出游玩,有个小学徒工今年17周岁,溺死在海里,我想质询一下我们这样的意外应该担当多少责任,赔付多少钱。 那天我们吃完饭后去海边散步,本没打算在海边游泳,看着人多而且兴致又好,于是我们下海在浅水区玩,水就末到肚脐的位子,。我们各自玩,大概2-3分钟内就发现这个小男孩不见
您好!以下我弟用朱某代替!老板用黄某代替!朱某于2011年4月中旬经朋友介绍去到黄某处学吊车,截止事发之日朱某在黄某包的工地开吊车共两月,期间没有开过工资没有劳动合同(但后期朱某自己盯一个班)朱某今年16周岁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2011年6月19日中午1点左右我妈妈(也就是朱某的妈妈)接到黄某打来的电话说朱某
我的电动车在小区楼下丢失,已报警。我认为物业存在管理缺陷,与我的车辆丢失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如下: 1、物业提供不出监控记录; 2、合同规定:单元门口应设置监控点,但事实没有(物业声称是开发商没安装的原因,我认为合同写了物业负有安全管理责任,虽然开发商没装,但物业应根据合同及实际管理需要使用公共维修基金
朋友未满18岁...我满了...不是我邀请他去的...他死亡后大概20分钟我回到家再报的警...没在第一时间报警..有责任吗?或者需要给安抚金吗?
朋友未满18岁...我满了...不是我邀请他去的...他死亡后大概20分钟我回到家再报的警...没在第一时间报警..有责任吗?或者需要给安抚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