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09年12月1日下班途中被一辆金杯汽车从背后撞击,导致右脚脚踝骨骨折,做了内固定手术;工伤认定公司已经帮我做了,可是并没有帮我申报工伤鉴定,后来我才知道应该做工伤鉴定,到10年10月份我向公司申请做工伤鉴定,并且提供人事要求提供的相应文件,可是过了一个多月人事告诉我说劳动局还要我提供一个交警队的报案记
我四月二十六日做的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写的时间是三月二十六日,而我工伤认定时间是三月二十九日,工伤鉴定是在工伤认定之后,这样有冲突,请问时间写错对我要求赔偿有没有影响,结论是否仍有法律效用。
本人与2013年12月3号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左腿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并做了内固定手术,二次手术还没有做,但是当时属于上班时间,工伤已认定,我最长时间什么时候可以做伤残鉴定。
如果派出所出据了法医鉴定,对方不没去,那么有没有时间限制他去做法医鉴定
如果派出所出据了法医鉴定,对方不没去,那么有没有时间限制他去做法医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