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3月起,向原担任湖南省H市法院民一庭庭长。2011年4月,A公司与B公司借款担保纠纷案尚未起诉至H法院时,A公司的工作人员家住浙江省的米秋菊为了使本公司即将起诉的担保纠纷案得到民一庭庭长向原的关照,通过熟人认识了向原。2011年4月25日夜,米秋菊为了使本公司即将起诉的担保纠纷案得到民一庭庭长向原的关照,约向原到H市某广场见面。双方见面作简单的交谈后,米秋菊将一礼品袋丢在向原面前即跑离现场。向原将礼品袋提回家里后,发现袋内有现金10万元。4月25日早上上班时,向原将该10万元提到法院自己的办公室,将10万元现金交给民一庭内勤张晓霞,并告诉张晓霞该10万元是案件当事人送的,要张晓霞将钱保管好,今后再退给当事人。张晓霞受到10万元后,将10万元存于法院财务室给各庭室内勤开设的临时周转账户。向原将10万元交给张晓霞后,又到主管副院长张东的办公室向张东汇报了昨晚收到当事人米秋菊所送10万元的事,并向张东提出该10万元还是不要交法院纪检,暂时由内勤保管,待案件审结时再退给当事人。张东表示同意,张东同时告诉向原米秋菊给张东也送了10万元,并提出两个10万元都由张东向法院纪检组长汇报。 2011年5月,A公司与B公司借款担保纠纷案起诉至H市法院民一庭,民一庭庭长向原决定亲自主审该案。2011年6月底的一天晚上,米秋菊为了使本公司的案件得到向原的关照,再次约向原见面。双方见面作简短的交谈后,米秋菊又将一礼品袋丢在向原面前后离开现场。向原将礼品袋提回家里后,发现袋内有现金28万元。第二天早上上班时,向原将该28万元提到法院自己的办公室,存放在办公室的办公柜中。2011年7月6日,向原用自己的手机给米秋菊发了一条内容为“你快点过来把东西拿回去,我不想给你保管”的信息,但米秋菊没有任何回信。同年7月24日,向原见米秋菊一直未来H市取钱,又用自己的手机给米秋菊发了一条内容为“你快点过来把东西拿回去,我不想给你保管”的信息。自第二次收到米秋菊28万元现金后,在与米秋菊的电话通话中,向原也口头交代米秋菊要米秋菊来H市把钱拿回去。米秋菊电话得知以及收到向原所发的要自己到H市取钱的信息后,担心送出去的钱被退回,自己公司的案子将可能得不到向原的关照,便有意躲着向原而一直不跟向原见面。2011年7月28日,A公司与B公司借款担保纠纷案开庭审理,向原见米秋菊未来参加庭审,庭审结束后,向原又给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力带话,要杨力告诉米秋菊来H市取东西,杨力回答说米秋菊因生病住院一时来不了H市,并答应告诉米秋菊,等米秋菊出院后就来H市取东西。A公司与B公司借款担保纠纷案因B公司强烈要求第二次开庭而一直未能审结。同年9月4日上午,张东打电话将向原叫到法院办公室,告诉向原说米秋菊还给自己送了29万元,并问向原除了第一个10万元是否还收了米秋菊送的钱,如果收了则马上交到法院纪检。向原回答还收到了28万元,并答应马上交纪检。向原回到自己办公室后,即将内勤张晓霞叫到办公室,将28万元交给张晓霞,要张晓霞将这28万元放到民一庭会议室的铁柜里保管,今后退给当事人或交纪检,并告诉张晓霞:如果有人问起该28万元,就说该28万元很久以前就交给张晓霞保管了。之后,向原又回到张东的办公室,跟张东说自己的28万元原来就交给张晓霞保管了,已经通知张晓霞交纪检。张东提出将自己的29万元也交到张晓霞手里,由张晓霞一起交给纪检。于是,张东将自己的29万元交给向原,向原将该29万元与张晓霞一起放进民一庭会议室的铁柜里后,又告诉张晓霞说:如果有人问起张副院长的这29万元,就说该29万元是8月初左右就交给张晓霞保管了。之后,张东和向原一起到H市法院院长李军的办公室,向李军谎称钱早就交给张晓霞保管了,李军要求立即交本院纪检,向原遂打电话要张晓霞将67万元全部上交法院纪检。
XX是某医院职工,受朋友之托,将一个能破解医院电脑数据系统的程序在自己医院的电脑上运行一下,再把这个程序还给他朋友来收取钱财。其中获取的数据资料是统计药方,因为医药公司要根据这个数据来给医生回扣的。这个电脑程序是朋友编好的,XX只是运行一下。XX的钱是朋友给的,他朋友拿到XX给的数据再到医药公司老总那里拿钱
单位属于服务行业,20年前就是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无需上交财政,也无任何拨款),单位内部的部门收到甲方给的赶工加班费,部门内参与加班的人员分了,几年下来累计超过了10万。请问构成单位受贿罪吗?谢谢!
2005年甲拿了15000元钱找到乙办甲工作调转一事(乙称丙与甲的领导关系非常好,能办此事)乙将这15000交给丙办理调转工作,乙一直没有办成还不退钱,甲、乙是国家工作人员,丙无业,如果我以上据说证据确凿,请问律师:甲(我)是否构成受贿罪,丙是否构成诈骗罪?谢谢
现有法律法规中有没有关于收受及变卖高档烟、酒及消费卡是否构成受贿罪做详细解释,如果是,如何界定行贿双方是否存在利益关系?
一公务员买车好友为其垫付三万元,但好友以该公务员待某老板有支持,将他自己欠老板二万抵作给予公务员买车,该公务员不知情,后老板被捕,好友告知他垫付三万元有二万该老板所付,该公务员立即把三万还給好友,此行为构成受贿罪吗?
一公务员买车好友垫付三万元,好友以该公务员对某老板有过支持为由.将自己所欠老板二万元抵作给予公务员买车,该公务员不知情,后来老板被捕,好友告知公务员垫付三万元有二万是老板所付,公务员立刻将三万还给好友,此行为构成受贿罪吗?
律师您好 我是国营电力公司的中层干部,1992年我与朋友合伙成立了新华电器开关厂.我在为自己合伙的新华开关厂向下岗做买卖的姜某购买了一批电器,姜某送我人民币400元好处费,请问此行为是否构成受贿行为.亟盼回复谢谢。(关于商业受贿的规定好象是1997年新刑法才出现的啊)
我的亲戚是A单位,与B单位签订的购买合同,B单位的货物是从C处购买的,送货的时候C就把货物直接送往A单位,C与B结算.C给我的亲戚钱,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
就比如说在工程中,一个施工班组长给与施工单位负责人钱财,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仅仅是为了表示谢意.这种行为施工单位负责人是否构成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