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经写好诉状,和诉讼理由以及基本概况!想麻烦律师再指点一下,谢谢! 起 诉 状 原告:XXX,男,汉族,19XX年12月15日出生,系XXXX单位职工,住XXXXX区XX小区XX号X门XXX室。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 电话:XXXXXXX 被告:XXXXX房地产经纪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 职务:经理 电话: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退还原告交付的佣金3000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5月28日,原告与被告以及案外人XX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解除协议》,三方约定解除原来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被告不退还原告所缴纳的佣金,日后积极为原告寻找想要的房源,在被告公司成交不再另行收取费用。但是,因为原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严重不足,对自身利益的保护意识十分欠缺,受到被告蒙蔽。所以导致原告在并未在被告公司成功交易的前提下,同意将3000元钱作为买房成功后的佣金预先放在被告手中,并在这份本不公平的约定中签字。双方的约定明显与《合同法》,关于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相违背。且被告在并未促成原告在被告公司成功交易的前提下就收取佣金,违反了《合同法》关于居间人在未促成交易成功的前提下,不得收取任何报酬的规定。所以,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原告要求被告退费,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保护权利。 证据及证据来源 1、《房地产解除协议一份》复印件,来源为在被告公司签订; 2、3000元中介服务费收据复印件,来源为被告公司开具。 3、原告购买其它房产时的过户更名契税发票复印件,来源为XX房地产住宅局XX交易中心。 此致 X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2年 月 日 补充问题:举证、质证阶段 根据现有证据,原告将诉讼理由归纳为以下5点,请人民法院给予考虑: 1、被告作为房地产专业方,对自身利益的保护意识远远超过原告,而原告作为有买房需求的自然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严重不足。导致其对自身利益的保护意识十分欠缺。且根据双方约定,在未成交的前提下就交纳3000元佣金,客观上造成了缩小原告选房范围的事实。足以证明,原告是在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以及受到被告蒙蔽的情况下,才在这份对原告十分不公平的约定上签字。双方的约定明显与《合同法》,关于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相违背。 2、被告在并未促成原告在被告公司成功交易的前提下就收取佣金,违反了《合同法》关于居间人在未促成交易成功的前提下,不得收取任何报酬的规定。 3、原告与被告的约定并未规定违约责任、免责条款、协议具体的执行时间等重要细节。导致双方约定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较大的产生纠纷的可能。且被告对于协议规范的了解应该远超过原告。因此,双方协议有漏洞的责任应该由被告来负。 4、原告已经通过其它渠道,找到符合自身要求的房产。在很多年内将不再有购买二手房的需要。 5、鉴于,原告对自身利益的保护意识欠缺,原告多年内都不会再有买房需求,被告并未促成原告在被告公司交易成功,且双方所的约定并未体现违约责任、免则条款、协议执行的时间等重要细节。本着平等、公正的原则,原告要求被告退还3000元佣金,并撤销双方约定,人民法院应该给予支持。 证据: 三方,《房地产买卖解除协议》,大致内容三方同意解除原来的房地产买卖协议,互不追究责任。买方同意将3000元钱已经交付给中介的佣金不退还,中介继续给买方找房。成交后不再另行收取费用! 客观事实是,当时中介威胁我(买方)了,但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并未留取录音证据,所以我只能从双方约定不公平,原告(我)法律意识淡薄,和被告在未促成交易的前提下收取中介费违反《合同法》入手。最主要的是我现在已经从其他中介买到更为便宜适合自己的房子了!已经没有买房的需求了! 想问:第一,本次诉讼可不可以不把卖方列为第二被告。因为我很难找到这个人,且主要的是我和他并未有纠纷。如果可以不列卖方为被告。我到底是该称其为“第三人”还是“案外人”? 第二,我请求被告退还中介费,是不是应同时伴随请求撤销双方约定?但是协议是三方签的,如果撤销约定是不是代表得撤销三方的约定?感觉有点乱套了? 第三,我的诉状写的还有其他问题么?还需要补充么?如果对方不接受调解,进入举证、质证阶段。我的诉讼理由还算充分有力么? 请各位律师给予指点!非常感谢!?
中介带我看了一次房子,但是我没有通过中介过户这个房产,现在房产中介打电话要中介费,这个合理吗,法律中对于房产中介费是如何规定的?谢谢,山东莱芜
已经在中介交了2万元,中介费,在中介里所有的材料都没有开始做,只是大体告诉我们要去做一下公证等材料。合同中写着“单方推出或终止合同,中介有权利全额保留已收的中介费”这一条属不属于霸王条款?有什么办法能要回已交的中介费?
本人于房东限定合同。当时看合同时确定房东允许转让只是第三方接受需要他们的同意,在电话中房东也承认这条合同。可是回家发现合同上没有这一条。我怀疑房东给本人看合同后签字时把合同掉包。请询问怎么维权?
我们于今年4月份在驻马店天下第一城买了一套商铺,总价80多万,当时业务员说银行可以贷款,我们就在业务员的代领下去工商银行办理贷款,接待我们的是银行的副行长好象,因为别的员工弄不清楚到底可不可以贷就让专管贷款方面的副行长接行的,因为我老公是博士毕业,还有很多荣誉,行长就为我们这事打了好多电话问可不可以贷
二手联名房,我单方签字出售,现在共有人不同意出售,买家中介都告我,我单方面签了份买卖合同,中介现在要我按照合同赔付中介费
今年6月,我老婆用我身份证到电信增加一项宽带电视,是她签我的名字,我现在由于白天不在家,就晚上回家看一下电视,需缴纳129元费用,我觉得不划算,就去电信营业厅办理退订,被告知签了两年的协议,两年内不得退订。请问协议有效吗?我们老百姓该怎样维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求助法律权威……
当初签订了含有霸王条款的购房合同,如今遭遇办证逾期,能否索赔?
我是2009年3月30日签订购房合同,金额总计32万元,当时开发商除了买卖合同以外,还准备了一份格式的不容修改的补充协议,其中含有“因政策和相关专业部门工作程序的原因导致办理房产证逾期,开发商不负责赔偿”的条款。现如今距离交房日期已经一年多了,开发商项目周边130米处有一化工厂,项目竣工后,环保部门现场查验时说
拆迁房,有购房合同(期房),老人分配房产,各子女均签字认可,是否有效?以后能否反诲?
我是长子,有两个姐姐两个弟弟(大姐已过世),父亲(85岁)在今年以前一直跟我住由我照顾,本来父亲把房子给我的,现在房价上涨了,他们提出以后父亲轮流照顾,要我现在给他们每人15万,父亲提出立下字据,他和各子女都签字。 主要内容:1、经后我(父亲)由四子女每人一个月轮流照顾 2、经后我的房子归大儿子
我与房主签署《购房定金合同》,合同中约定了房屋总房价款、定金金额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期限,违约责任约定为“在本合同约定的预订期限内,甲方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乙方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金。”并未特别注明如果出现被法院查封的情况如何处理,房主也并未向
租房快满一年了,中介通知续租还要再交中介费,当初签的时候没告知的。今天翻开租赁合同一看,有这一条,但是合同的甲乙方签字人都是中介,合同有效吗?可以不交续租中介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