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作案工具是用门卫家厨房的短铁棍和菜刀,借用工具时发现属于本人的旧老虎钳在其抽屉中。能够确定盗窃人
关于经某委楼11.21入室盗窃案的情况说明与疑点分析
1.2011年11月21日(周一)下午1点半左右我外出到行政服务中心上班,5点半左右回来(已成规律)发现五楼住处房间被盗。而门卫妻声称3点左右外出到菜地做事不在现场,4点左右单位刘某明在洗车且当天下午出入人员很少,平时门卫老王4点半左右应该上五楼蒸饭5点左右外孙女回来吃饭后返校,老王和其外孙女二人均未发现五楼住处被盗。三间房被撬二人却均未发现有这么粗心大意么?还是预谋刻意避开?如果外人作案只有3-4点之间1个小时的时间。当天下午出入人员很少且有人洗车。有门卫值班又仅一个出入口,且上班时间有人走动外人不知晓内情要盗窃很难且成功可能性极小。门卫妻声称3点左右外出到菜地做事近6点返家不在现场.从其当时的穿着等看并无劳作迹象:身上穿的衣服和鞋子既不乱也不脏,人也未显现劳作的疲惫迹象。五楼被盗完全可以排除外贼!
2.现场作案工具是用门卫家厨房的短铁棍和菜刀砍削门边开门入室盗窃,其厨房平时都是关着并挂锁,若外人作案一般应是有准备的自带工具且技术性开门。
3.门卫妻子声称被盗1724元,而房间内还有8千多元现金未被盗。其当年新建房子花8,9万和买社保2.26万元都是要靠亲友支援和借款,而房间却还存放有现金近万元,与其当年实际巨大开支和低收入不符。而一般人要说出准确失盗现金1724元很难,其说法真实性存疑。正如常识而言一般人不能随时准确说出身上带了多少钱!在当晚现场其次女听说房间内存有1724元和8千多元现金时表现吃惊,似乎毫不知情。所以门卫家失盗真实性存疑。失盗3天后门卫家无人心疼悲伤及希望破案愿望,甚至不愿提及被盗情况,说法也不一其表现更是反常。
4. 之前19日(周六),道道全食用油在鹏某超市外搞现场促销,因未带足钱我返回到房间拿钱买油,被门卫妻子知晓,21日(周一)住处房间即被盗。在时间及知情人与案发之间关联性很大。
5.最近在借用工具时发现属于本人的旧老虎钳在其抽屉中,该老虎钳从未借给过老王。这也是本人最开始怀疑门卫家的最主要的证据之一。
通过以上现场情况和结合分析:从作案工具来源:门卫家厨房的短铁棍和菜刀及本人丢失的旧老虎钳走向到作案时间选择手法关联性实际现实表现等,完全可以排除外人作案,确定门卫一家妻子作案的嫌疑重大!
1.俗语:兔子不吃窝边草,贼不盗邻。若其监守自盗,贼喊捉贼,应该属于恶劣情节的,不仅严重违反门卫安保的职业道德,也是最难以防范的,最可怕的。恳请公安机关严厉惩处破门入室这种盗窃行为!而且该次盗窃的金额也不小估计有近万元。已经达到盗窃罪中的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入室盗窃也属于“两抢一盗”等三类多发性侵财案件之一。
2. 刑法修正案(八)对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入户盗窃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住宅权,而且极易引发抢劫、杀人、强奸等恶性刑事案件,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基于撬门破窗入户盗窃的这一危害性,为了加强对人身、财产权的保护,刑法作此修改。
另1.门卫长女远嫁赣州信丰且在外打工。建新房和买社保均靠其支援了3--4万。
2.次女租住县城某桥头的老邮政局后的住房,近4年未正当工作过几乎没有稳定的生活来源3年间违法超生2仔总共4小孩(2大女儿分别读小学4.6年级),其一家6口人日常生活开支应该也很大。其老公即次女婿也无正式工作在县城仅靠打零工谋生,与门卫家交恶平时及年节几无往来。
3.知情人揭露:该家庭人员以前即有盗窃行为!回忆以往情况其确实有不少小偷小摸习惯。本人使用的有线电视分接网线和放厕所里的大玻璃瓶罐.肥皂等丢失也可能是其盗窃的。还有其大量的广告用布也是半偷来的。其以前常用电烧开水以节省煤球,而周末用蛇皮袋装煤球或是偷运给其女儿家用。
4. 2011年10月门卫妻子(郭某秀)以办理社保差几千元为理由,要求借点钱就急用。当时我即答应可以,在得知我预备好资金后又说从亲戚已借就没有借出。由于当时我也想买个液晶彩电就没有及时把钱存入银行,11月19日意外曝露存放点后21日即被其撬室盗窃。其中显然有诱导欺诈及探测阴谋来试探以获知财物的存放点。8千多元当晚有单位干部周和刘及多名技术侦查刑警都在现场也知道,个别刑警还察看了现金后转交其女儿。作案时间应是在当日下午1点半至3点有多人(门卫及其妻子郭某秀,外甥女周某萍)协同作案。
5. 有门卫值班又仅一个出入口,门卫家厨房的短铁棍和菜刀砍削门边开门入室盗窃,借用工具时发现属于本人的旧老虎钳在其抽屉中。所有这些疑点都指向门卫一家。本人可以百分百肯定是门卫家盗窃,如果误告愿意负法律责任!
现场作案工具是用门卫家厨房的短铁棍和菜刀,借用工具时发现属于本人的旧老虎钳在其抽屉中。盗窃的财物被其转移,能够确定盗窃人吗?多次报案公安说证据不足无法破案,投诉后公安也只是简单询问嫌疑人,估计公安其有关系。公安机关有没有包庇或不作为的问题?是否可以直接刑事自诉?这个盗窃是不是死案破不了了?三间房被撬(其中两间是本人的,一间是门卫家的,门卫家还有一间未被撬)门卫一家是单位司机的亲戚,所以单位领导也不管事说是刑事案踢给公安。或许还有其余原因如丑闻或综治考核影响领导政绩等原因。我被盗窃的财物并没有准确的记录,通过回忆8千多元比较符合被盗窃数额。门卫值班多年之前也发生多次被盗事件(一商店老板近万元摩托车存放时也被盗和单位领导办公室未被撬也被盗2万元),门卫一家是2010年4月入住的,2011年11月盗窃案发。估计一年多是探测摸底选择机会。公安不破案单位也不管,本案中公安机关,单位(门卫的聘请人及房屋出租人),门卫及其家人分别有什么法律责任和义务?作为邻居的被盗人的权利和责任如何分担?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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