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公司因未签合同劳动纠纷一案,在仲裁委审理后公司不服上诉至法庭了。在庭审时公司才跟法官说我是因为入职公司时候还没毕业,所以才没办法与我签合同的。(他们好狡猾,开庭后才说,这样做让我没办法在开庭前提交我的毕业证作为证据)。但事实是我入职公司一个月后就已顺利拿到毕业证了,已经达到签署合同的要求了,只是在庭审时忘记问法官可否在庭审后重新提交我的毕业证作为证据,望各位律师帮忙解答,如果我打电话咨询法官,法官同意我提交毕业证,那我们公司作为原告,他们会不会有理由反对?
这次开庭审理是在昨天,周五上午,法官没有宣判,只是休庭,敲了一次槌,给我们时间回去好好谈谈和解事宜,按理说这个庭审是属于还没结束的是吗?这样的话提交新的证据也是可以的吗?
第一次原告起诉离婚判不离,原告又有新的理由和证据,能不能立马重新起诉
第一次原告起诉离婚判不离,原告又有新的理由和证据,能不能立马重新起诉
原债务诉讼在庭审中如发现新的证据觉得应该算诈骗,能不能要求按诈骗上诉
虚构事实,张永峰虚构和日丰公司有关系,有大量业务每年几千万,利润几百万,及无法律效果的房产证质押骗取我的借款。 隐瞒真相在2010年3月9日庭审中知道,被告隐瞒其配偶孔雪芳在2009年10后和2010年期间向她姐妹新借入百万以上借款的事实,可坚持以无现款无法偿还我的债务,哪怕是其中的一小部分。最后当要求正式办理房产
请问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诉讼过程中,在法院举证期限届满后,因为时间关系产生了新的租金,在事实和理由不变的情况下,可否在诉讼请求中再要求增加租金金额? 1、撤诉后再起诉的话,如果诉讼时间再超过3个月,租金数额还是会增加啊。 2、如果合同上约定租金每3个月支付1次,是否意味着我没3个月要起诉1次啊。
分公司与某单位签订合同,发生纠纷,诉诸法院,认定诉讼主体不合格,根据是公司法,而民诉法49条和高院解释40条不予采纳,请问,应该如何,谢谢 法院的依据是:《公司法》14条,分公司不具法人资格,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所以必须以公司名义起诉。公司法是基本法,其他法律要以该法为准。另:我分公司有负责人营业执照
一方以感情破裂为理由提起诉讼,另一方不同意离。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过了六个月y原告又以相同理由起诉要
听说法院对离婚判决相当谨慎,一方不同意的话除非分居两年否则很少会判决离婚,是这样吗 过了六个月原告又以感情皮刘为理由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被告仍然不同意离婚。
户主为母亲名字的摩托车,但车一直为我使用,现停放在小区停车场被盗,没有交纳物管费(因为房开商延期交房没有赔偿违约金),但交纳停车费,一审我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物业赔偿,但物业上诉说我没有诉讼主体资格,请问二审中我具体该怎样做解决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
我曾经以“劳务合同”纠纷为案由将某甲起诉到法院,经一审二审都因为我提供的证据不完整或者瑕疵而判我败诉,我是否可以补充证据重新再以同样案由起诉?有没有时间限制?是否属于一事不二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