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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次请求依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调整合同价款的函

2010-03-29 16:20:25 编辑 删除 浏览 20 次 | 评论 0 条 尊敬的省委书记、省长: 莆田市涵江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我公司于2006年4月18日经公开招标确认为中标单位,承建荔涵大道石西拆迁安置房4#、5#、6#楼幢工程,总造价为1188.3665万元,由于建设单位场地大量土方量未平整,三通一平工作,征地手续不健全及征用土地未给村民补偿,军事电缆及军事水准点未迁移,设计基础重大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延期开工半年多及一年多,不具备施工条件。2006年5月起人工费不断上涨,下半年于2007年更是人工费和材料费更是异常高涨价近百分之百。于2006年10月10日勉强4#及6#楼工程,我司即提出要求以实际开工日期套用相关定额及莆田市建材信息价调整合同价款,下浮率依据中标费率,但多次提出和函告均得不到答复,本工程为低价中标项目,延期开工依据合同规定理应及时调整合同价款,但至今未能解决。建设单位为莆田市涵江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实为涵江区政府创办,所有资金支付审批都要逐级审报,最后区长签批区财政拨付,区建设局负责项目建设,合同价款调整要由区政府确认才能签订补充调整施工合同,因建筑市场钢材及工资等市场异常上涨,省政府关心,省建设厅下发闽建筑(2007)53号等文件对应建筑市场异常波动上涨,市政府会议纪要也响应执行,工程施工合同也明确规定可以调整合同价款,但区政府至今仍未解决,政府工程建设诚信何在。建设社会诚信体系,政府要带头诚信,政府部门存在不信守合同,无理拖欠工程款问题,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完善社会的诚信应从政府做起。整顿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更要从政府工程信守工程施工合同做起,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只要不违背施工合同规定,就应该及时为施工单位解决,不及时解决即等于工作效能腐败。施工单位是弱势群体,投标履约保证金及低价风险金即高达252万元,又需垫付月施工进度款近百万元多,工程款又不能按合同规定月支付工程款,至少审报签批后二个月才能收到工程款,有时更长,我公司由此承受着巨大无法承受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只好勉强施工,至今已实在无法承受,因价格异常高度上涨,标内每平方造价含税约560/㎡,钢材投标报价3000元/吨。延期开工后应依据建设工程合同规定及省建设厅文件和市会议纪要,调整签订补充施工合同和合同规定实际开工时间后主要材料市场价差超过百分十部分的不及时解决,以及基础设计更改后增加工程量的款项约壹百万元,我司承受着无法承受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如钢材投标报价3000元/吨,实际采购价最高达6000元/吨,中砂采购价从50元/m3起采购最高价160元/m3,人工工资也是百分百翻倍上涨,大工从60元/工日至今已是120元/工日,标内造价支付100万元只能完成工程量60万元,施工现场管理工资及吊装机械,外墙架等费用更是高达肆倍支付开支,公司垫付工程款资金的利息,即为150万元以上。为此我公司多次函告该公司及区政府和相关部门投诉,请求及时解决,但至今得不到解决,政府工程的工作效能腐败,给我公司造成了严重无法承受的经济损失,由此导致安置房建设缓慢或半停工,我公司只好边施工边请求,至今已近四年了,现已竣工四号楼工程,今伍号及陆号楼即将全部竣工。政府工程项目的不诚信导致安置房建设缓慢,也影起一系列的纠纷,农民工要求增加工资的差额,材料供应商的价差,荔涵大道已通车三年多了,拆迁户急盼早日迁入新居。直接工程价差为单方造价200多元/㎡,总建筑面积20700平方,巨大的价差损失使我公司承担巨大的经济压力和精神压力,为此我公司含着血和泪乞求省委书记、省长及上级有关领导能为维护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农民工和拆迁户的利益,尽快督促核查区政府及时依据合同规定及省市相关文件予以解决。我公司于2009年5月8日投函省长信箱,但信访件转由涵江区信访局,至今未能解决。我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为区政府投资项目,希望由上一级部门主持协调解决。 再次以血和泪乞求省委书记、省长及有关领导关心,并尽快协调核实解决,以维护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拯救企业及农民工与危难之中!! 邮箱:248769995@qq.com 莆田市涵江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0年3月28日 主送:福建省委书记 福建省人民政府省长 福建省纪委书记 福建省政法委书记 莆田市市委书记 莆田市人民政府市长 莆田市纪委书记 莆田市政法委书记 涵江区委书记 涵江区人民政府区长, 邹副区长 涵江区纪委书记 涵江区政法委书记 涵江区建设局刘局长 莆田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问题状态:已过期 回复 (1)
提问人:cldz168
提问时间:201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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