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的法律关系问题,举办者,出资者都是人民政府,发生民事纠纷找谁做诉讼主体?
某民办非企业经到民政局查询其是个体性民办非企业,验资报告中人民政府出资组建的,政府文件任命一个人管理人为主任。现在这个管理人以该民办非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后发生纠纷,我们应该找谁做诉讼主体,可否找人民政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老王和本县国土著人管理部门、政府之间是否形成经济法律关系?如果形成的话
老王和本县国土著人管理部门、政府之间是否形成经济法律关系?如果形成的话,是哪能一类经济法律关系?其中涉及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有哪几个?
我离异,有一婚生女,满19岁以后,与一湖南人结婚,再无往来。请问我国法律可以断绝父女关系吗?我一孤老,可以另立继承人吗?同时可以让婚生女不享有我死后的任何的继承全力吗?求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