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8年1月14日在辽宁葫芦岛市的兴城法院起诉了债务人和担保人,于2009年3月3日判决债务人还款,驳回我对但保方连带担保的诉讼请求,原因是担保字面上理解为一般担保。2009年转入强制执行,首先对借款抵押的房产(已在诉前进行诉讼保全)和机器进行查封。但是经执行局查实,该已保全的房产已经转卖转卖的时间是在我方保全之前,卖的形式是以公正买卖合同,未过户,并且该房子的新买家以长期入住。机器又多次转卖。所以执行局出具了“终止执行裁定”字面是债权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所以。。。。。。 这样我又于2010年4月对担保人进行诉讼追款,于2010年10月19日开庭,2011年1月15日出判决,已裁定的形式驳回我的诉讼,理由是“一事不再理”因为我在2009年诉过担保人了就不能再诉了,其实明显是担保人本土作战的原因。这样我上诉至葫芦岛中院,2011年7月中院以兴城法院所用法律错误为由发回重审。2011年11月兴城再次开庭,对方一直强调的理由“他们没有去积极申请强制执行,消极对待,导致有抵押物没有执行,所以我们的担保行为可以免除。”我出具了中止执行裁定和对执行情况的说明及各抵押物转卖的卷宗。这样就闭庭了。今天一早我我打电话到兴城法院,得知2011年11月主审的那个法官退休了,由民庭的副庭长李法官(是被告的同学)接手。李法官告诉我:“你这个案子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继续转入执行局对主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其实也就是说我对担保人丝毫没有办法,我跟他要个裁定,以便我好上诉至葫芦岛中院,他说这个没有字面的东西。我觉得这的确是黑道了极限了,这不是明摆着吃人么?一方面让我去执行,执行局出文件明确的告诉我执行不了,一方面担保人逍遥法外,我拿他没有丝毫办法,整个案子全程耗了近五年了,钱、精力投入很大,难道就没有说理的地方么??? 请教您,我该任何面对这些人渣????
我在2008年1月14日在辽宁葫芦岛市的兴城法院起诉了债务人和担保人,于2009年3月3日判决债务人还款,驳回我对但保方连带担保的诉讼请求,原因是担保字面上理解为一般担保。2009年转入强制执行,首先对借款抵押的房产(已在诉前进行诉讼保全)和机器进行查封。但是经执行局查实,该已保全的房产已经转卖转卖的时间是在我方保
我在2008年1月14日在辽宁葫芦岛市的兴城法院起诉了债务人和担保人,于2009年3月3日判决债务人还款,驳回我对但保方连带担保的诉讼请求,原因是担保字面上理解为一般担保。2009年转入强制执行,首先对借款抵押的房产(已在诉前进行诉讼保全)和机器进行查封。但是经执行局查实,该已保全的房产已经转卖转卖的时间是在我方保
我在2008年1月14日在辽宁葫芦岛市的兴城法院起诉了债务人和担保人,于2009年3月3日判决债务人还款,驳回我对但保方连带担保的诉讼请求,原因是担保字面上理解为一般担保。2009年转入强制执行,首先对借款抵押的房产(已在诉前进行诉讼保全)和机器进行查封。但是经执行局查实,该已保全的房产已经转卖转卖的时间是在我方保
我在2008年1月14日在辽宁葫芦岛市的兴城法院起诉了债务人和担保人,于2009年3月3日判决债务人还款,驳回我对但保方连带担保的诉讼请求,原因是担保字面上理解为一般担保。2009年转入强制执行,首先对借款抵押的房产(已在诉前进行诉讼保全)和机器进行查封。但是经执行局查实,该已保全的房产已经转卖转卖的时间是在我方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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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15日通过朋友介绍了解了“新疆丽都实业有限公司”集资购房的项目,项目名称叫做“Roman丽都”,刚好本人也需要买房,所以就去了解了“新疆丽都实业有限公司”,当时他们的售房部的人说是内部价4500每平米,于当年开工次年交工,并且合同上写的如若退款并补偿所交订购款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听到这我动心了随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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