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下午6点半左右,我驾驶摩托车从307国道自东向西行使至一道口向南拐,在确定可以通过以后我就往南,不料有一摩托载着两人超速行使将我撞伤,摩托车严重损坏,报警后对方将其摩托车挪动,破坏现场,认定书上写对方负次,要责任请问对方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对方在我们不注意的时候,把电动车从机动车道白线拖到路边,并且往前拖了大概在2到3米,对方的做法应该负什么责任?
我们正常行使在机动车道上,对方骑着电瓶车突然碰过来,我马上将机动车急刹车。对方也没有倒下,可能后边座位上的人小腿与我车身有点擦到,我马上打110报警。然后对方故意将人从电瓶车上抱到机动车旁,将电瓶车拉到旁边,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我马上拨打110报警,之后开始拨打120急救,称其妻子要死亡了。需要急救,并责骂我
交通事故发生后,在保险公司没到达事故现场时就破坏了现场,但交警那里有证据
交通事故发生后,在保险公司没到达事故现场时就破坏了现场,但交警那里有证据,这样的还能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交通事故发生后,无故移动事故车辆是故意破坏现场吗?要承担什么责任?急
交通事故发生后,无故移动事故车辆是故意破坏现场吗?要承担什么责任?急!求赐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