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商社 被告:某贸易公司 2003年10月31日,某商社(甲方)和某贸易公司(乙方)签订一份《代理协议》。协议规定:“甲方现授权乙方为其产品(20个品项)在其下属的某便利店所属300家卖场销售的全权代理。甲方一次性给付4万元作为其在运行此项目过程中的一切费用。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提供产品进入市场的一切合法配套手续;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增值税发票;甲方须支付乙方为其新产品进入卖场所发生的实际费用,进场费9万元、单品费每个条形码3万元、每个门店每月80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向便利店提供进场的合法手续;对收到的货物进行必要的检验,并在收货当天通知甲方检验结果;为甲方争取优惠的DM促销费,及时为甲方提供产品销售信息反馈,配合甲方物流配送、销售管理。双方签订的代理协议生效后,如果甲方未能按照协议约定的条件交付货物,甲方应按照产品总值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应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某商社于2004年1月13日与5月14日分两次向贸易公司支付了总计367000元。另某商社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支付了申请条码费用3000元,购买了60个商场样品展示架,计16200元。2004年5月20日,某贸易公司向某商社负责人传真一份通知函,通知某商社产品进入卖场之事已全部办妥,并要求某商社尽快装备相关货品和货架,并于2004年6月7日送达卖场,并支付场租费。同日,某贸易公司开具了一张客户为某商社、摘要为化妆品单品费进场费,金额为367000元的发票。但某商社没有送货至卖场,也未继续履行代理协议。某贸易公司注册在某保税区,经营范围是“国际贸易、转口贸易、保税区企业间的贸易及贸易代理;通过国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与非保税区企业从事贸易业务;区内商业性简单加工及商品展示;贸易咨询服务”。 某商社向法院起诉称,某贸易公司无委托经营、销售代理的经营资格,而与某开发公司签署代理协议,应属无效。某商社要求法院判令:(1)双方签订的代理协议无效;(2)某贸易公司返还其支付的化妆品单品费367000元;(3)某贸易公司赔偿其损失19200元。 某贸易公司辩称,其经营范围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某商社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要求法院予以驳回。 问: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买到产权式商铺后,与开发商签订了商铺委托经营合同,开发商负责经营,每月按商铺价值返还10%的租金,并且3年后可无理由原价退铺。这样的合同有效,合法吗?没有与第三方签订委托经营合同。这样法律有没有要求,合法有效吗? 国家在商铺托管方面是不是要求第三方托管,开发商不参与托管经营,这样做是为什么?
律师您好:我于2008年8月4日在深圳福田区一家早教中心报了140节早教课程,每节课110元,共15500元,与英才宝宝签了书面合同-上了两节课后不准退款。带宝宝上了16节课后,忍无可忍,发现课程质量非常差,且每节课的内容基本就是前一节的重复,遂要求早教中心退还宝宝上课余款,先后经过近3个月十余次协商,中心均以签了书面
急求解:如主题。具体情况是有一物业土地想出售,恰逢本人有合适的买家,但本人及本人公司都不是与房地产业关联的公司,在经营范围上没有物业、土地等经营范围。若居间成功,本人公司居间合同是否有效并能收取居间费用?? 另,居间合同签定还有些什么事项需注意? 可电:18818393870
我是一家有营业执照的小规模贸易公司,准备从一个没有营业执照的个人手里进了一批货,需要签订一份协议,保证这批货物是正品,请问,签订合同的双方一方是有营业执照的小规模贸易公司,另一方是个人,这样的合同是否有效?需要注意些什么?
各律师请教:如题。具体情况是有一个朋友的土地及地上物业想出售,恰本人另一位朋友想购买,本人从中居间,本人公司的经营范围没有任何可与物业、房地产相关联的业务。此居间合同如何签定才能有效并保障本人的居间利益?谢谢
前妻拿前夫的房产证来中介订立买卖合同,也无委托书,顾定金放在中介,合同是否有效.
现在前妻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买房按合同支付违约金双倍.请问在卖方从未露面到中介所,也未向中介递交过委托书的情况下此合同有效吗?
北京钰泽侬科贸有限公司公司中的营业范围没有中介的业务,但和该公司已签定代理合同是否有效?同时收取了代理手续费能退回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