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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松岩律师 
江苏 扬州
积分: 4235
执业证号:13210199310486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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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长领域
债务追讨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金融证券 银行保险 刑事辩护 公司收购
认证信息
执业证号:13210199310486819
执业机构:江苏琼宇仁方律师事务所
联系方式
Email:qylslsy@163.com
地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文昌西路440号国泰大厦1号楼19层
详细介绍
刘松岩律师,江苏琼宇仁方律师事务所(原扬州市第一律师事务所,扬州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江苏扬州琼宇律师事务所)高级管理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扬州市邗江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优秀代表,全国首批律师从事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法律业务资格律师,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发起人,江苏省律师协会行业发展与规则委员会委员,扬州市十佳律师,扬州市优秀律师,扬州市律师协会第一届监事会监事,扬州市律师协会行业发展委员会主任,扬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扬州市人力资源信息服务业协会副会长兼法律工作委员会主任,有着近三十年的执业经历。
在投资、贸易、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律事务、银行金融保险法律事务、人身损害赔偿法律事务、知识产权法律事务、婚姻家庭、劳资法律事务等方面有较深的造诣的刘松岩律师,凭借其娴熟的诉讼、仲裁技巧,曾成功办理了大量典型、疑难、复杂、有影响的案件,获得了当事人的普遍好评。其成功办理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曾作为典型案例在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中播出。
刘松岩律师还以承办刑事辩护而见长,曾成功办理多起有影响的、重大的刑事辩护案件。其成功办理的孙某故意杀人(未遂)案的辩护词,曾在江苏省律师协会和《法学天地》杂志社共同举办的“优秀辩护词、代理词”活动中获二等奖。其在2015-2016年承办的A公司、B公司、陈某某和吴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案件,在公安侦查阶段刘松岩律师接受委托介入后,作了切实有效的辩护,使检察院没有批准公安机关对陈某某和吴某某的逮捕申请;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刘松岩律师又依据事实和法律,为犯罪嫌疑人作了充分的辩护,最后检察院全部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为A公司、B公司、陈某某和吴某某不构成犯罪,并作出了(绝对)不起诉决定书。公安机关不服,提起申诉,后被驳回。据了解,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并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书的案例,在各级公安、检察院很少发生,十分罕见。“陈某某等非法经营案无罪辩护成功”于2016年12月8日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2012-2016年度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并入选江苏省律师协会编辑的《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二)》一书。2014年办理的田某涉嫌滥用职权、受贿案,历时三载,经过辩护人的不懈努力,终因控方指控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检察院在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后,法院于2016年12月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
现担任数家政府机关、知名及较大规模的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的刘松岩律师,以其专业、严谨、勤勉的工作态度,为顾问单位起草、审查各项合同无数件,经常参与企业谈判,成功办理了数起内资企业改制、外资公司收购等非诉讼法律事务。农业部2005年农资打假10大案件之首的浙江制售假“稻卷宁”农药案,就是由刘松岩律师策划、主持并率律师团参与而成功查处的,法制日报、新华日报、江苏法制报、江南时报、扬州日报等数家媒体及数十家网站在显要位置作了重点、深入的大篇幅报道。2013年12月-2014年1月,因刘松岩律师率团队为扬州市开发区一台商独资企业需停产而解散全部员工做的优质高效法律策划,仅用一个月左右时间就成功办妥2386名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这在全国尚属首例。依据其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曾先后在国家及省、市级报刊上发表数篇法学论文。此外,还经常应邀在各类媒体上作为法律专家点评案件、解疑析惑,深受社会各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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