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仓储合同
合同编号:
保管人: 签订地点:
存货人: 签订时间:
第一条 仓储物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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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仓储物名称 │ 品种规格 │ 性质 │ 数量 │ 质量 │ 包装 │ 件数 │ 标记 │ 仓储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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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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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储存场所、储存物占用仓库位置及面积: 。
第三条 仓储物(是/否)有瑕疵。瑕疵是: 。
第四条 仓储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特殊保管措施是: 。
第五条 仓储物入库检验的方法、时间与地点: 。
第六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后,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第七条 储存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八条 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
第九条 保管人发现仓储物有变质或损坏的,应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第十条 仓储物(是/否)已办理保险,险种名称: ;保险金额: ;保险期限: ; 保险人名称: 。
第十一条 仓储物出库检验的方法与时间: 。
第十二条 结算方式与时间: 。
第十三条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具体如下: ;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第十四条 存货人未向保管人支付仓储费的,保管人(是/否)可以留置仓储物。
第十五条 存货人违约责任: 。 保管人违约责任: 。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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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 货 人 │ 保 管 人 │
│ 存货人(章): 住所: │ 保管人(章): 住所: │
│ 营业执照号码: 身份证号: │ 营业执照号码: 身份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
│ 电话: 传真: │ 电话: 传真: │
│ 开户银行: 账号: │ 开户银行: 账号: │
│ 税号: 邮政编码: │ 税号: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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