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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土地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协议书条件)
土建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协议书条件 
                定义及解释 
  l 定义 
  下列措辞和用语,除上下又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如下所赋予的涵义: 
  (a)“项目”是指协议书附录中指定的并为之建造的工程。 
  (b)“服务”是指监理工程师根据协议书所履行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 
额外服务。 
  (c)“工程”是相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永久工程(包括提供给业主的物品和设备)。 
  (d)“业主”是指本协议书所指的雇用监理工程师的一方以及业主的合法继承人和允 
许的受让人。 
  (e)“监理工程师”是指本协议书中所指的,作为一个独立的专业公司受雇于业主去 
履行服务的一方以及监理工程师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f)“一方”和“各方”是指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第三方”是指上下文要求的任何其 
他当事人或实体。 
  (g)“协议书”是指包括土建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协议书条件及协议书附录、附件A(监 
理服务范围)、附件B(业主提供的人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的服务)、附件(C)(报 
酬和支付)、中标函和正式协议书。 
  (g)“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 
  (i)“月”是指根据阳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月的时间段。 
  (j)“当地货币”(LC)是指项目所在国的货币,“外币”(FC)是指任何其它的货币。 
  (k)“商定的补偿”是指协议书附录中规定的根据协议书应支付的额外款项。 
  (l)“适用法律”是指工程所在国或地区发布并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和其他文件。 
  2 解释 
  (a)本协议书中的标题不作为其内容的部分。 
  (b)单数包含复数含义,阳性包含阴性含义。视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C)如果协议书中的规定之间产生矛盾,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的为准。 
             监理工程师的义务 
  3 服务范围 
  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与项目有关的服务。服务的范围在附件A中规定。 
  4 正常的、附加的和额外的服务 
  (a)正常的服务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类服务。   
  (b)附加的服务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类服务或通过双方的书面协议另外附加于正常 
服务的那类服务。 
  (c)额外的服务是指那些既不是正常的也不是附加的,但根据第28条监理工程师必须 
履行的服务。 
  5 认真地尽职和行使职权 
  (a)监理工程师在根据本协议书履行其义务时,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奋地工 
作。 
  (b)当服务包括行使权力或履行授权的职责或当业主和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条款需 
要时,监理工程师应: 
  (1)根据合同进行工作,如果未在附件A中对该权力和职责的详细规定加以说明,则这 
些详细规定必须是他可以接受的。 
  (2)在业主和第三方之间公正地证明、决定或行使自己的处理权,如果被如此授权的 
话。但不作为仲裁人而是根据自己的职能和判断,作为一名独立的专业人员进行工作。 
  (3)可变更任何第三方的义务,如果被如此受权的话。但对于可能对费用或质量或时 
间有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须从业主处得到事先批推(除非发生任何紧急情况,此时监理 
工程师应尽可能快地通知业主)。 
  6 业主的财产 
  任何由业主提供或支付的供监理工程师使用的物品都属于业主的财产,井在实际可行 
时应如此标明,当服务完成或终止时,监理工程师应将履行服务中未使用的物品的库存清 
单提交给业主,并按业主的指示移交此类物品。此类移交应被视为附加的服务。 
                业主的义务 
  7 资料 
  为了不耽搁服务,业主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工程师提供他能够获取的并 
与服务有关的一切资料。 
  8 决定 
  为了不耽搁服务,业主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就监理工程师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他的 
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9 协助 
  在项目所在国,业主应尽一切力量对监理工程师和他的职员以及他的下属按照具体 
情况提供如下协助; 
  (a)提供入境、居留、工作和出境所需的文件; 
  (b)提供服务所需要的畅通无阻的通道; 
  (c)个人财产和服务所需物品的进口、出口以及海关结关; 
  (d)发生意外事件时的遣返; 
  (e)提供如下权力:z允许监理工程师因服务目的和他的职员因个人使用将外币汇入; 
允许将履行服务中所赚外币汇出; 
  (f)提供与其它组织相联系的渠道,以便监理工程师收集他要获取的信息。 
  1O 设备和设施 
  业主应为服务之目的,免费向监理工程师提供附件B中所规定的设备和设施。 
  11 业主的职员 
  在与监理工程师协商后,业主应按照附件B的规定,自费从其雇员中为监理工程师挑 
选和提供职员。凡涉及到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 
  12 其他人员的服务 
  业主应按照附件B的说明,自费安排其他人员提供服务。监理工程师应与此类服务的 
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或他们的行为负责。 
                职员 
  13 职员的提供 
  由监理工程师派往项目所在国工作的职员应接受体格检查并应能适应他们的工作,同 
时他们的资格应得到业主的认可。 
  业主按照第11条提供的职员应得到监理工程师的认可。 
  如果业主未能提供他应负责提供的业主的职员或其他人员的服务而双方均认为此类提 
供对于圆满地履行服务是必须时,监理工程师可安排此类提供,以作为附加的服务。 
  14 代表 
  为了本协议书的管理,每一方应指定一位高级职员或个人作为其代表。 
  如果业主要求的话,监理工程师应指定一人与项目所在国内的业主代表建立联络关 
系。 
  15 职员的更换 
  如果有必要更换任何人员,则负责任命的一方应立即安排,代之以一位具有同等能 
力的人员。 
  此类更换的费用应由负责任命的一方承担,除非此类更换是由另一方提出的。 
  (a)此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且申述更换理由,并且 
  (b)如果渎职或不能圆满地执行任务不能作为理由成立的话,则提出要求的一方应 
承担更换费用。 
              责任和保险 
  16  双方之间的责任 
  16.1 监理工程师的责任 
  如果确认监理工程师违反了第5条第(a)段,则他应仅对由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之 
有关的事宜负责向业主赔偿。 
  16.2业主的责任 
  如果确认业主违反了他对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则业主应负责向监理工程师赔偿。 
  16.3 赔偿 
  如果认为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则应仅在下列条件下支付赔偿; 
  (a)此类赔偿应限于由此违约所造成的可合理预见到的损失或损害的数额,而不是其 
它; 
  (b)在任何情况下,此类赔偿的数额应限于第18.1款规定的数额; 
  (C)如果认为任一方与第三方共同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负有责任的任一方所支付的 
赔偿比例应限于由于其违约所应负责的那部分比例。 
  17 责任的期限 
  除非协议书附录规定的相应时间段终止之前或法律可能规定的更早日期之前,正式向 
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否则无论是业主还是监理工程师均不应对由任何事件所引起 
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18 赔偿的限额和保障 
  18.1 赔偿的限额 
  根据第16条有关责任方面的规定,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赔偿的最大数额应限于协议 
书附录中规定的数额。此限额不影响根据第31条第(a)段规定的或本协议或另外规定的 
任何商定的补偿。 
  如果可能另外支付的赔偿总计超过应支付的最大数额,则每一方均应同意放弃对另一 
方的一切索赔要求。 
  如果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要求而该要求不能确立的话,则提出索赔者应完全补 
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的对方的各种费用。 
  18.2 保障 
  如果适用的法律允许,则业主应保障监理工程师免受一切索赔造成的不利影响,包括 
由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第三方提出的此类索赔: 
  (a)除非此类索赔被包括在根据第19条规定办理的保险中; 
  (b)此类索赔在第17条提及的责任期终止后提出。 
  18.3 例外 
  第18.1和18.2款不适用于由下列情况引起的索赔: 
  (a)故意违约或粗心引起的渎职; 
  (b)与履行合同义务无关的事宜。 
  19 对责任的保险与保障 
  业主可以书面要来监理工程师: 
  (a)对第16.1款规定的监理工程师的责任进行保险; 
  (b)在业主首次邀请监理工程师为服务提交建议书之日进行保险的基础之上,对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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