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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合同(样式三)
甲方(让与人):××××研究所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所长  
  乙方(受让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并依据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就乙方受让甲方研制的×××的技术成果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望双方共同遵守。
  
  一、转让标的及状况
  本合同项下的标的是甲方研制的×××取得的技术成果;
  该标的的状况,××××年××月××日,甲方取得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物临床研究批件(批件号为:××××××)。
  
  二、甲方让与该技术成果后,乙方不受到任何使用权限、使用期限、使用地区及使用方式的限制。
  
  三、甲方得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有效且能达到约定的目标。
  
  四、乙方受让后,有权以乙方的名义(如有需要则以甲、乙双方共同)向国家药监局申请新药证书等相关批文,甲方应予以必要的协助。
  
  五、甲方不得在国家有关部门公布与×××有关的技术信息之前擅自披露或泄露给第三人,否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同时,甲方有义务对乙方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可靠性。
  
  六、甲方如在让与后对×××有后续改进的,则甲方承诺该技术成果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归乙方所有,乙方将给甲方一定的补偿。
  
  七、乙方在受让该技术成果后,即取得了专利申请权。
  
  八、技术转让费为××元,于本合同签订××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九、在本合同签订××日内,甲方应将所有与×××有关的资料全部交给乙方,并协助甲方共同向国家药监局申报新药证书。
  
  十、如必须由甲、乙双方共同向国家药监局或其他部门申报的,甲方对于申报审批后取得的结果(包括但并不限于新药证书)无任何权利,包括但并不限于委托加工、转让、生产经营及专利申请等。
  
  十一、乙方在受让该技术后非因自身原因而未能取得国家药监局批文的,则本合同解除,甲方已收取的转让费应立即退还给乙方。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十三、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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