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亚马逊商城系大型跨境电商平台,由美国亚马逊公司运营。某某公司为WS网的ICP备案主体。公众通过WS网“登录”选项可跳转至P网。亚马逊商城的卖家可在P网注册成为会员并完成充值(收费主体为某某公司),此后可在P网上发布商品推广信息,并设置向买家返现的金额。按照是否需要买家添加商品评论,商品推广信息可区分为免评单和留评单。卖家发布商品推广信息后,相关信息会同步展示至ER网、ER客户端(运营主体均为某某公司的关联公司MG公司),亚马逊商城的买家可通过ER网查看到相关信息,并可通过ER网向卖家发送申请。此后,卖家可通过P网查看买家既往添加商品评论的信息后,决定是否同意买家的申请。如买家申请获得同意,即可至亚马逊商城下单购买商品,并通过ER网向卖家提交单号。经卖家确认后,免评单买家可立即获得商品返现及佣金;留评单买家可立即获得商品返现,并可在发布“五星评论+15字以上描述”且被审核通过的情况下获得佣金。WS网、P网还为卖家提供催评及劝导买家将差评修改为好评等有偿服务。
二、裁判要旨
某某公司以“推广商品信息”为基础,通过自己运营的卖家侧平台WS网、P网及其关联公司运营的买家侧平台ER网组织买卖双方建立连接关系并进行虚假交易,提供帮助他人实现虚增商品销量、虚假商品评论、催评、差评修改为好评等业务,行为实施方式较既往类似行为更隐蔽。上述服务导致他人销售商品在亚马逊商城中呈现的评论与消费者的真实评价、真实想法不完全吻合,足以起到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效果,影响消费者的判断,已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且有损亚马逊商城的市场信誉,扰乱了亚马逊商城的商品评价体系、亚马逊商城内部各商家的竞争关系及商家参考商品评论后对商品升级改造的可行性,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