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鄂汉江中民二终字第000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塑胶制品(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
法定代表人邵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邵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昌某某、姚习洪,湖北法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阳某,个体工商户。
上诉人某某塑胶制品(湖北)有限公司、东莞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阳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3)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221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某塑胶制品(湖北)有限公司、东莞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昌某某、姚习洪,被上诉人欧阳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3)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2212-1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汝梁
代理审判员 任 婕
代理审判员 胡煜婷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谢 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