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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沐足店经理涉嫌组织卖淫律师辩护不予起诉
发布日期:2024-08-29    作者:肖小勇律师

一、基本案情
罗某某在湖北省黄石市某沐足店除了正常的沐足、按摩,还为客户提供卖淫服务,具体分多种价位。罗某某在该店铺任职经理一职。2021年1月18日,嫌疑人罗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后经检察院初步审查,认定全部人员涉及组织卖淫罪,同案被抓的还有店主、主管及其他经理共5人。罗某某供述,**沐足店有存在组织多名卖淫女提供卖淫服务的犯罪行为罗某某磊罪名也被更改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法定量刑: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人民检察院作出判决:决定对罗某某不予起诉。


二、代理过程
我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刻研究相关案例、法律法规,第一时间会见了嫌疑人,初步了解案件的事实经过,并针对案件情况及我们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向公安递交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律师抓紧时间前往检察院阅卷,争取进一步了解案情的全面情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过程中,办案律师了解到嫌疑人的工作内容限于依照主管的指示,对于服务内容、技师安排均没有自主权;且其日常工作中大多数是合法合规的保健服务,月收入在3500元左右,并没有从犯罪中获得较大利润。据此,办案律师判断嫌疑人不存在证据证实构成该罪,并根据了解到的情况撰写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递交给检察院。
案件经过一次退回侦查之后,检察院认定嫌疑人罗某某虽然参与该项组织卖淫活动,但犯罪情节轻微,且为从犯,并且从中获利甚微,具有坦白情节。最终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释放嫌疑人罗某某。


三、争议焦点
1、被告人罗某某是否涉嫌组织卖淫罪;
2、被告人罗某某是否属于从犯。
四、律师点评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涉及卖淫的罪名有多种,最终检察院以哪个罪名起诉,对于嫌疑人的量刑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因此,办案律师必须要注意嫌疑人的罪名是否恰当,若存在不恰当的情况,则应在了解案情之后应适时提交法律意见书,为嫌疑人争取恰当的定罪罪名。并且过程中,需要全面把握案件情况,判断嫌疑人是否构成该罪名,是否有相对不起诉或者其他情节等,对嫌疑人的情况作出合理的判断,进而采取合适的办案策略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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