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税收优惠与节税
发布日期:2024-08-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我国现行税制对一些行业规定了税收优惠政策,了解这些政策,有助于投资者在选择投资方向时作节税方面的考虑。
1. 乡镇企业。乡镇企业可按应缴所得税额减征10%。
2. 第三产业。①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眼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②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免所得税一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三产业企业也适用上述优惠政策。
3. 特殊性行业。下列行业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服务、殡葬服务;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4. 校办工厂。①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缴纳所得税。②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缴纳所得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下列企业不得享受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将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学校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联营企业;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联营企业;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转租给外单位经营的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校办企业。
5. 福利生产企业。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盲、聋、哑和肢体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缴纳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 10%未达到 35%的,减半缴纳所得税。
6.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对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数60%的新办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缴所得税三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缴纳所得税二年。
7. 利用“三废”的企业。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缴或免缴所得税。
8. 技术性服务收入。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缴纳所得税。
9. 农业相关行业。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