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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物权共有的类型及分割方法
发布日期:2024-06-22    作者:邹高飞律师
民法典中物权共有的类型及分割方法
一、共有的概念和共有的类型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同一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所有权。《民法典》将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类型。
按份共有,是指数人对同一财产按各自确定的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态。《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故按份共有人各自享有的份额,可以是相等的,也可以是不相等的。他们的份额,应当以下列方式确定:1.按份共有是当事人协商一致成立的,应有份额依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没有约定的,按投入的资金和劳力确定。2.按份共有是基于法律规定成立的,则应有份额按照该法律规定确定。3.通过以上方法仍然不能确定的,则推定应有的份额为均等。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不分份额、平等地享有所有权,对这些财产每个共有人都平等地享有所有权,没有权利大小、义务多少的区分。共同共有的主要形式为1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无论是由双方共同所得还是一方所得,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都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这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房产、投资等。2家庭共有财产:家庭成员之间,基于共同生活、共同劳动而产生的财产共有关系。这通常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混合使用和共同管理。家庭(family)是一种以血缘为基础、具有情感纽带的社会单元,以共同的住处、经济合作和繁衍后代为特征。《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3遗产分割前的共有:在遗产未进行分割前,所有继承人对于遗产享有共同共有的权利。这是一种基于继承关系的财产共有形式。4个人合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为了共同的目的而形成的合伙关系,合伙期间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同共有。这种形式在商业合作中较为常见。5企业之间的联营:企业之间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而进行的联合经营,联营期间的财产属于参与企业共同共有。这种形式通常涉及多个企业之间的合作和资源共享。
《民法典》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根据条规定,双方可以就共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若共有人已经对共有的类型有所约定,则直接依照其约定即可,无须考虑共同关系之有无。但是,应当认为,是否具有共同关系是区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核心特征。共同关系是二人以上因共同目的而结合所成立的构成共同共有基础的法律关系。民法典第308条中的当事人约定应仅指向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应遵循类型强制原则,必须基于法定的共同关系,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任意创设。如果不存在法定的共同关系,各共有人的共有即为按份共有;只有存在法定的共同关系,才允许当事人约定共有类型为按份共有抑或共同共有。
二、共有物分割请求权的概念和行使
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了共有物的分割请求权:“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根据本条规定,共有物的分割必须依据当事人的请求,法院不能在当事人未请求分割共有物时作出相反的判决。同时,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应当结合以下三点理解。首先,应当尊重共有人的意思自治,当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或可以分割共有物时,应当按照约定。在约定不得分割的情况下,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仍然可以请求分割。此处的“重大理由”通常指继续维持共有关系会严重损害共有人的利益,例如,共有财产出现重大亏损、若共有财产不分别管理可能会产生重大损害、共有关系难以维系等原因。其次,在共有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为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相比,共有人之间的联系不具有紧密性和人身性,所以可以随时请求分割。而共同共有人分割请求权的条件更高。“共有的基础丧失”是指共有关系的丧失,例如,当夫妻离婚时,夫妻丧失了共同财产的共有基础,故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物。最后,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在部分情况下,分割共有财产可能会使财产价值降低、功能削弱甚至丧失,这便会给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此时应当由行使分割请求权的共有人进行赔偿。
三、共有物分割的主要方法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了共有物的分割方法:“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根据该款规定首先,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其次,若达不成协议,应当适用法定的分割方式。具体而言,分割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实物分割。能进行实物分割的一般是可分物,所以共有物是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和使用效能的物体。第二,折价分割,当共有物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但有共有人愿意接受共有物时,可以由该共有人取得共有物,但是该共有人应对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第三,变价分割,即对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当共有物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且没有共有人愿意接受共有物时,应当将共有物变价,共有人分割价金。
             撰稿人:邹高飞律师
            2024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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