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逐步增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越来越多,在涉及销售、许诺销售、使用侵权的案件抗辩中,主张合法来源是重要的一种方式。合法来源抗辩制度,可以更好地平衡权利人与侵权主体之间的利益,有利于促进实现案件的公平与正义。
1、什么是合法来源及适用主体
合法来源抗辩是法律赋予善意(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的知识产权侵权主体(侵权产品的销售者、许诺销售者、使用者等)免除侵权赔偿责任的一种方式和权利。具体而言,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政策商业方式取得产品、,销售者、许诺销售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等相关证据。
合法来源抗辩适用的主体包括:知识产权侵权产品的使用者、许诺销售或肖鼠者,不适用于生产制造、进口等侵权行为等主体。
2、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
上述相关法律都规定了合法来源成立,不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许诺销售、使用侵害知识产权第产品,仍然构成侵权,只是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仍需要承担停止侵权第法律责任。
另外,合法来源抗辩仅仅是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而不是不侵权抗辩;销售(使用)者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既不改变销售(使用)侵权产品这一行为的侵权性质,也不能免除停止销售(使用)侵权产品的责任,还应承担权利人为维护自身权利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合法来源抗辩的构成及认定要件
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三个要件:一是时间要件,相关时间节点或期间符合先后逻辑顺序;二是主观要件,即“不知道或不应知道”;三是客观要件,能够证明“合法来源”。
(1)时间要件的认定——知识产权侵权者从案外人购得侵权产品的时间要早于权利人取证时间,相关时间信息包括:合同签订时间、支付时间、发货时间、签收时间等,只有这些时间能够证明早于权利人取证的时间,才具备合法来源抗辩的基本前提。
(2)主观要件的认定——主要要件主观要件,被告无法证明“不知道或不应知道”的消极事实,所以应当由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知道或应当知道,否则推定被告“不知道”。在主观要件中的认定中,虽然由权利人证明销售(使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在审判实践中,作为销售(使用)者仍有合理的注意义务。销售(使用)者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其一,产品是否合法、质量是否符合规定。三无产品有违正常市场交易秩序,存在过错,即使其进货来源事实成立,也不能支持其合法来源抗辩的主张。其二,审查产品的价格、质量是否与品牌相匹配,即销售(使用)者在进货时其支付的对价是否合理。对于知名度高、影响力大的产品及品牌,销售(使用)者应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在其支付对价与正品差距悬殊时,一般会认定销售(使用)者“应当知道”案涉产品系侵权产品。
(3)客观要件的认定——关于客观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通常需要考量被告是否通过合法的进货渠道,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具有相应的票据。对于“合法来源”客观要件,则主要从以下三方面进行认定:
第一,全面审查合法来源进货渠道的真实性。进货渠道相关来源信息是否符合要求,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判断:首先,来源信息中的产品是否与被诉侵权产品一致,进货渠道的经营范围是否具备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对于未获得市场准入资质的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一般无法认定其来源合法。其次,来源信息反映的产品流通链条是否完整;再次,来源信息中的侵权产品上端经营者是否具体明确、可核实。销售者并不是只需要提供买卖合同、进货发票、购货清单等证据即可证明合法来源,另外还需要提供供货商的主体身份资料。对销售者提供的合法来源证据中交易的相对方、交易的真实性、交易行为相关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交易行为与侵权产品的同一性等,进行严格审查。合法来源抗辩制度在免除了侵权产品的善意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销售者赔偿责任的同时,还是要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通过侵权人合法来源的举证,权利人可以继续追究供货方的侵权责任,包括查找侵权产品流通环节中的其他侵权产品销售者,以及追本溯源找到侵权产品的源头即生产制造者,有利于查清侵权销售的各个环节,进而全面解决侵权问题,从而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
审查供货关系的真实性。销售者为了达到规避法律责任的目的,通过虚构交易关系以证明其来源合法的情况日趋增多。对于这种形式上看来确凿的证据,司法实践中,应当更为积极地发挥主动作用,审慎地加以判断。可以根据税务局查询的结果,核对发票显示的收款单位、开票日期、经营项目、开票金额验证是否存在真实的业务来往和交易,进而确定该证据能否有效证明具有合法进货来源。审查是否存在侵权产品与正品混卖的问题。现实中还存在侵权主体购入很少的正品,但实际销售大量侵权产品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即使销售者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曾从合法供货商处购入过正品,但也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就是“合法来源”。可以结合权利人提供的鉴定报告、提交的正品以及侵权产品与正品的区别等材料进一步辨别是否存在侵权产品与正品混卖的情况。
第二,审查证据本身与被控侵权行为及被控侵权产品之间是否有关联性。关联性可从时间线是否与日常逻辑相符,交易内容是否可与侵权产品相对应的角度进行审判认定。
第三,审查证据之间能否相互佐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在实际交易中,举证环节能够提供完整买卖合同、发票的情形极少,销售者提供的证据是否能够达到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是认定构成合法来源的关键。
(4)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认定
一般而言,合法来源抗辩成立需要同时满足时间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等三个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合法来源抗辩认定成立的比例相对比较低,主要是由于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导致很难同时满足三个要求。
法院认定被告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被告无法提供符合正常交易习惯的证据。被告仅提供了采购单、送货单,没有提供支付凭证,不能一、合法来源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逐步增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越来越多,在涉及销售、许诺销售、使用侵权的案件抗辩中,主张合法来源是重要的一种方式。合法来源抗辩制度,可以更好地平衡权利人与侵权主体之间的利益,有利于促进实现案件的公平与正义。
1、什么是合法来源及适用主体
合法来源抗辩是法律赋予善意(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的知识产权侵权主体(侵权产品的销售者、许诺销售者、使用者等)免除侵权赔偿责任的一种方式和权利。具体而言,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政策商业方式取得产品、,销售者、许诺销售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等相关证据。
合法来源抗辩适用的主体包括:知识产权侵权产品的使用者、许诺销售或肖鼠者,不适用于生产制造、进口等侵权行为等主体。
2、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
上述相关法律都规定了合法来源成立,不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许诺销售、使用侵害知识产权第产品,仍然构成侵权,只是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仍需要承担停止侵权第法律责任。
另外,合法来源抗辩仅仅是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而不是不侵权抗辩;销售(使用)者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既不改变销售(使用)侵权产品这一行为的侵权性质,也不能免除停止销售(使用)侵权产品的责任,还应承担权利人为维护自身权利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合法来源抗辩的构成及认定要件
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三个要件:一是时间要件,相关时间节点或期间符合先后逻辑顺序;二是主观要件,即“不知道或不应知道”;三是客观要件,能够证明“合法来源”。
(1)时间要件的认定——知识产权侵权者从案外人购得侵权产品的时间要早于权利人取证时间,相关时间信息包括:合同签订时间、支付时间、发货时间、签收时间等,只有这些时间能够证明早于权利人取证的时间,才具备合法来源抗辩的基本前提。
(2)主观要件的认定——主要要件主观要件,被告无法证明“不知道或不应知道”的消极事实,所以应当由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知道或应当知道,否则推定被告“不知道”。在主观要件中的认定中,虽然由权利人证明销售(使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在审判实践中,作为销售(使用)者仍有合理的注意义务。销售(使用)者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其一,产品是否合法、质量是否符合规定。三无产品有违正常市场交易秩序,存在过错,即使其进货来源事实成立,也不能支持其合法来源抗辩的主张。其二,审查产品的价格、质量是否与品牌相匹配,即销售(使用)者在进货时其支付的对价是否合理。对于知名度高、影响力大的产品及品牌,销售(使用)者应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在其支付对价与正品差距悬殊时,一般会认定销售(使用)者“应当知道”案涉产品系侵权产品。
(3)客观要件的认定——关于客观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通常需要考量被告是否通过合法的进货渠道,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具有相应的票据。对于“合法来源”客观要件,则主要从以下三方面进行认定:
第一,全面审查合法来源进货渠道的真实性。进货渠道相关来源信息是否符合要求,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判断:首先,来源信息中的产品是否与被诉侵权产品一致,进货渠道的经营范围是否具备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对于未获得市场准入资质的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一般无法认定其来源合法。其次,来源信息反映的产品流通链条是否完整;再次,来源信息中的侵权产品上端经营者是否具体明确、可核实。销售者并不是只需要提供买卖合同、进货发票、购货清单等证据即可证明合法来源,另外还需要提供供货商的主体身份资料。对销售者提供的合法来源证据中交易的相对方、交易的真实性、交易行为相关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交易行为与侵权产品的同一性等,进行严格审查。合法来源抗辩制度在免除了侵权产品的善意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销售者赔偿责任的同时,还是要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通过侵权人合法来源的举证,权利人可以继续追究供货方的侵权责任,包括查找侵权产品流通环节中的其他侵权产品销售者,以及追本溯源找到侵权产品的源头即生产制造者,有利于查清侵权销售的各个环节,进而全面解决侵权问题,从而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
审查供货关系的真实性。销售者为了达到规避法律责任的目的,通过虚构交易关系以证明其来源合法的情况日趋增多。对于这种形式上看来确凿的证据,司法实践中,应当更为积极地发挥主动作用,审慎地加以判断。可以根据税务局查询的结果,核对发票显示的收款单位、开票日期、经营项目、开票金额验证是否存在真实的业务来往和交易,进而确定该证据能否有效证明具有合法进货来源。审查是否存在侵权产品与正品混卖的问题。现实中还存在侵权主体购入很少的正品,但实际销售大量侵权产品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即使销售者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曾从合法供货商处购入过正品,但也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就是“合法来源”。可以结合权利人提供的鉴定报告、提交的正品以及侵权产品与正品的区别等材料进一步辨别是否存在侵权产品与正品混卖的情况。
第二,审查证据本身与被控侵权行为及被控侵权产品之间是否有关联性。关联性可从时间线是否与日常逻辑相符,交易内容是否可与侵权产品相对应的角度进行审判认定。
第三,审查证据之间能否相互佐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在实际交易中,举证环节能够提供完整买卖合同、发票的情形极少,销售者提供的证据是否能够达到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是认定构成合法来源的关键。
(4)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认定
一般而言,合法来源抗辩成立需要同时满足时间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等三个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合法来源抗辩认定成立的比例相对比较低,主要是由于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导致很难同时满足三个要求。
法院认定被告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被告无法提供符合正常交易习惯的证据。被告仅提供了采购单、送货单,没有提供支付凭证,不能证明其与案外人的交易真实发生并已实际履行;
第二种情况是被告在侵权产品包装、使用说明书、合格证等产品相关物品上标注了公司名称、注册商标等,向消费者标明其为侵权产品的制造者,或者被告承认其对侵权产品进行了加工、组装等行为,因此,被告已不是侵权产品的使用者或销售者,而是侵权产品的制造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来源抗辩”的主体要求。
综上,合法来源抗辩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应诉的一个重要抗辩理由,鉴于抗辩举证难、认定成立的比例低,在实际的诉讼实践中需要与其它抗辩理由组合使用,从而争取一个相对有利的诉讼结果。
证明其与案外人的交易真实发生并已实际履行;
第二种情况是被告在侵权产品包装、使用说明书、合格证等产品相关物品上标注了公司名称、注册商标等,向消费者标明其为侵权产品的制造者,或者被告承认其对侵权产品进行了加工、组装等行为,因此,被告已不是侵权产品的使用者或销售者,而是侵权产品的制造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来源抗辩”的主体要求。
综上,合法来源抗辩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应诉的一个重要抗辩理由,鉴于抗辩举证难、认定成立的比例低,在实际的诉讼实践中需要与其它抗辩理由组合使用,从而争取一个相对有利的诉讼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