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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携带前电商公司客户信息建立新公司构成商业秘密侵权获得赔偿
发布日期:2024-03-16    作者:张晓晗律师
最近团队接了一个涉嫌商业秘密侵权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为电商企业争取了相当的赔偿金额。案情简介:A、B是M公司的员工,M公司是一家电商公司,A和B任职运营员工,二人与M公司都签订了保密协议,M公司向二人也支付了保密费,而且在工作期间,M公司提供了办公电脑及办公手机。
2022年8月开始,A、B两人陆续离职,建立了N公司,也是电商公司,与M公司经营范围一致,并与此前和M公司有稳定合作关系的多家公司客户产生经营合作,且在同业务范围内降低服务费用。
经过团队的多次调查,与M公司上衣决定,认为A、B在M任职期间,利用获得的经营秘密即客户信息进行盈利竞争,侵害了M的商业秘密,认为A,B,N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并请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经过法院审理,认为M公司及我方主张的客户信息具有实用性,能够让权利人在同行业竞争中形成竞争优势,创造更多的经济利益,并且该客户信息具有秘密性、价值性以及M公司对其也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A、B、N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M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律师解读:客户信息或名单的价值在于,其作为一种商业信息能够给经营者带来竞争优势,客户信息的稳定性越强,其商业价值就越高,受保护的可能性就越大,且如果公司对其采取了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那么该名单信息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对象,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离职后创建与原公司具有同行业竞争关系的公司,并利用其掌握的客户信息与原公司客户进行合作的行为会损害原公司的竞争优势利益,该行为构成侵权。当然企业在经营环节,需要对商业秘密予以保护的客户信息与一般客户信息的边界,对重要信息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以防范侵权风险,同时提醒离职的员工,需要注意竞业限制的关系,承担相应的义务,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一定要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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