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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包挂靠垫资施工结算欠款案
发布日期:2023-09-15    作者:牟金海律师

[阅读提要] 纷争起因是结算,为求诉讼案由编;无论案由对与否,编列借贷先立案;涉案公司与个人,均列被告提诉求;想必对方怕诉讼,传票到后可摆平;可怜法官火眼睛,案由事实俱查清;想必胜诉已无望,急忙撤诉把兵收;改弦更张求结算,诚实信用正果修。
[基本案情] 案号:东营区人民法院(2019)鲁0502民初2350号
原告: 郑1,男,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 :郑2,男,东营市东营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律所律师代理诉讼。
被告1 :万某,滨州市滨城区,被告2: 刘一,男,东营市,被告3: 刘二,男,住东营市,上列三被告均系被告5单位的员工,共同委托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诉讼。
被告4: 胜利XX工程有限公司XX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被告5:胜利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山东省东营市。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牟金海,律师。
原告诉称:2014年8月10日,原告郑1,郑X2挂靠滨州市XX建筑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与被告5胜利XX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分包工程为输气管道工程土建施工。合同签订后,郑1带领人员进行施工,施工进程中,被告公司通过滨州市XX建筑公司向其支付了大部分工程进度款。施工过程中,被告4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分次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转入其员工被告1、2、3的个人账户,共计借款276万元。原告多次追索借款,五被告均不予偿还, 遂形成民间借贷,为此向东营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个人及两被告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6.万元,利息43万元,合计319.万元,并要求五被告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案件处理经过]:
收到诉状后,被告方收集与工程有关的投标资料、合同、结算、双方来往信函等基础证据资料,向法院提出了具体的答辩意见,说明案件的实际情况,经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和听证,基本查明案情,基本认定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结算纠纷,并非民间借贷。
三个人被告答辩:均认为他们是在施工过程中因处理工农关系经手的款项,是职务行为,应由所隶属两公司被告承担相应的责任,个人不能应因此承担连带责任;两原告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个人的理由不能成立。
两被告公司主要答辩意见如下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中的所谓借款实际是在合同中承诺的垫资工程款项。
合同附件A中约定合同价款912.3万元中包括协调赔偿款200万元(据实结算),说明协调赔偿款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见证据一:合同第15页)。合同中约定由承包方公司负责工农关系的处理,在投标报价中承诺的优惠条件3)中承诺:若我方中标,工程施工中我们将协调500万元资金用于本工程,以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见证据二:,投标文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对该解释第六条解释说“本条原则地认可了垫资合同的效力,对以往处理该类问题可以说是一个突破,从而确立了垫资既不同于拆借资金,又不同于一般工程欠款的处理原则。”因此本案案由不是借款合同纠纷或民间借贷纠纷。
郑某1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作为原告起诉,滨州市XX建筑公司应当作为被告参与诉讼,郑某1、郑某2工程款的结算应当受被告公司与滨州市XX公司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中结算条款的约束。既然合同约定了协调赔偿款作为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应作为结算条款,应当作为郑某1与XX公司工程结算的依据。
[案件处理结果] 开庭前,法院组织双方交换了证据,并对证据进行了听证。听证过程被告方仍然坚持答辩意见中的观点。法院也向对方说明了其诉讼的不合理性。最后,郑某1、郑某2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予以准许。之后,郑某1、郑某2按结算程序与被告公司进行工程款结算,并得到了被告公司给付的相应的工程余款。

[律师评案] 本案是一起实际施工人资质挂靠施工案,实际施工人为承揽到施工工程,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借用了建筑公司的施工资质,并承诺在施工中可以垫付资金。工程完工,在完工结算遇到困难时,利用手中持有的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支付给发包方工作人员的银行支付凭证为证据,编造民间借贷的案由在法院成功立案,曲线求圆,借助诉讼的方式向发包单位及个人施加压力。在诉讼进程中又把控时机,在出现被动局面时,及时明智的提出撤诉。顺势利导,委曲求全,借机向承包单位进行完工结算,最终修成正果,将工程余款全部结清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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