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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瘫痪在床,妻子可以起诉离婚?
发布日期:2023-06-26    作者:程金霞律师
基本案情
张三和李梅于2008年相识20091020日登记结婚婚后2011XXXX日生育女儿张悦20193月张三因疾病导致下半身瘫痪后李梅分别于20203241114日先后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三离婚法院均判决不准两人离婚202177李梅第三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三离婚女儿由李梅抚养张三承担抚养费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诉讼过程中张三因身体行动不便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向法庭表明自己不同意离婚的意见同时张三认为自己在瘫痪期间因治病对外有所负债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原告要求离婚应共同承担债务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后育有子女,双方婚前有一定的了解,婚姻基础较好。但是,原、被告在婚后生活中,由于被告患病等原因产生矛盾,未能正确处理影响了夫妻感情、夫妻关系。院先后两次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未能和好,且自本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至今已超过一年时间,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抚养教育子女系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因离婚而改变。被告虽患病无法行走,但自原告离开家后,原、被告之女张悦便跟随被告及被告的母亲生活,鉴于原、被告之女目前的生活状况,本着父母离婚不改变未成年子女生活环境的原则,本院确定原、被告之女由被告直接抚养。综上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李梅与被告张三离婚
二、婚生女张悦由被告张三直接抚养李梅自2021101日起每月30日前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张悦年满18周岁止
 
律师说法
民法典规定了婚姻自由原则所谓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方面也即当事人有自行决定结婚/离婚与否和谁结婚的权利配偶患重病或瘫痪并不是禁止离婚的事由若是双方就离婚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夫妻任何一方均有权通过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当然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在配偶患病期间夫或妻应当给予更多的包容关爱和相互体谅相互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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