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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3-06-22 作者:
赵江涛律师
裁判要点
保理人明知应收账款系虚构的,保理人与应收账款债权人之间成立借款法律关系
。
无证据证明保理人以发放贷款为主要业务或主要利润来源的,该借款法律关系有效,应收账款债权人对保理人负有本息偿付义务
。但
因不存在真实的应收账款,亦不存在保理人基于对真实应收账款及付款承诺发放借款的信赖,债务人又未作出提供担保等增信的意思表示,保理人要求债务人承担支付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761条、第76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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