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可以起诉要求其他继承人配合过户,但需举证证明有借名买房的关系。如下面这个案件,二儿子买房时因名下已有两套房没有购房资格,于是登记在父亲名下。父亲去世后,二儿子想过户到自己名下,但哥哥不同意,二儿子只好起诉。一审法院认为没有借名购房协议,不足以证明房子是二儿子的,判决驳回二儿子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购房款和税费等都是二儿子出的,且购房合同原件在二儿子手上,房屋也实际一直由二儿子居住,可以认定真正购房人是二儿子,至于说没有签订借名购房协议,亲属间借名买房不签协议也合乎常理,于是改判大儿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判决书节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俞父与俞二儿之间是否存在借名购房关系的问题。首先,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案涉房屋的购房款及税费均由俞二儿和俞二儿媳支付。其次,俞二儿持有其与出卖方就案涉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与中介公司签署的《服务收费确认书》及收款收据。最后,俞父与俞二儿系父子关系,直系亲属之间具有高度的信赖关系,俞父与俞二儿之间未签订书面借名买房协议并不违背常理。综上,俞父与俞二儿虽未就案涉房屋签署书面借名买房协议,但结合案涉房屋的房款及税费支付情况、房款来源、购房合同签订情况等因素,俞二儿主张的借名购房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本院对俞二儿的主张予以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