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浉河区分局撤销案件、无罪释放
一、基本案情
2021年7月底,张某慧的堂哥彭某称可以为其介绍个工作赚外快,当时张某慧由于在江西省新余市沃尔玛超市当售货员,就没有答应。2021年8月1日,彭某再次打电话约其去新余市银水区520找他,并询问张某慧相关其银行卡的事情,以及银行卡能否转账、是否可以手机操作。彭某称有一正规经营的公司需要利用其银行卡进行挂账帮助公司走账。当日中午,彭某带着张某慧前往吉安泰和县乡下的一处房屋,张某慧将其持有的交通银行卡交给屋内的一男子,该男子接过后,让其在旁边等着,并使用张某慧银行卡操作转账约3个小时,事后给张某慧支付宝转账500元作为感谢。8月4日早上,彭某又给张某慧现金1900元。2021年8月中旬,彭某再次要求张某慧前去泰和县一个宾馆,进行同样的操作。张某慧称银行卡无法收到手机验证码为由,没有前去。经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区分局侦查,2021年8月1日,张某慧交通银行卡双向流入流出资金64万余元,其中信阳市浉河区王某被诈骗资金当日转入其账户6万余元。
因本案,2021年9月22日信阳市浉河区分局将张某慧抓获,9月23日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后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二、主要问题
河南盈冲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夏某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胡建平律师担任其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的辩护人,经对本案的事实与法律进行仔细研究,该案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夏某某主观上是否具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故意?
三、辩护思路与辩护意见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本案中,张某慧轻信其堂哥彭某,误以为系公司用银行卡转账结算,张某慧主观上不具有“明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未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进行支付结算的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主观构罪要件。故依法不构成犯罪,依法应当予以撤案。
综上,张某慧将自己的银行结算账户交给他人使用,主观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故不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犯罪,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四、刑事侦查结果
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采纳了胡建平律师的辩护意见,在张某慧被刑事拘留第30天后,作出不应对张某慧追究刑事责任并撤销案件的决定,同日张某慧被无罪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