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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一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不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发布日期:2022-11-16    作者:李开宏律师

最高院民一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不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仅对发包人的利益影响巨大,对抵押权人等第三方的利益也有较大影响。在坚持《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的立法精神的同时,也应做好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既然为了保护建筑工人的利益,从而减少诉讼成本和便于操作,已经将承包人的利润纳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范围,就不宜再将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纳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范围。这也体现了本解释坚持保护弱者与利益平衡的原则。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不能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主要理由是,《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的是建设工程的价款可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违约金、损害赔偿金都不属于建设工程的价款。而且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与普通债权没有本质区别,对于保护建筑工人的利益也没有特别意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同于抵押权,不宜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因此,承包人就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相关案例:最高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56号

(七)关于中铁公司主张对案涉工程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能否成立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能够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范围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导致的损失。而从前述中铁公司在本案中被支持的诉请款项来看,包括因瑞讯公司违约给其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和材料价差损失两项,均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范围,故一审法院未予支持中铁公司主张对案涉工程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并无不当。中铁公司主张对案涉工程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该项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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