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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裁定破产的,未实缴出资的股东有义务履行出资义务吗?
发布日期:2022-10-16    作者:邹连香律师

【案情简介】

2021年*月*日,**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年*月*日,后法院指定***作为A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根据管理人调取的A公司工商内档资料显示,A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元,其中王某认缴出资**万元,薛某某认缴出资**万元,胡某认缴出资**万元,成某认缴出资**万元,均于2036年12月31日前缴足。现A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原告A公司要求被告履行出资义务不再受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的限制,则被告应当立即向原告补缴未缴出资款**万元。


【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本案中,因本院已于2021年*月*日裁定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清算案,而被告至今尚未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计**万元,现原告A公司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被告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万元,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已实缴注册资本*万元、在A公司债务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原告无权要求被告履行***万元的出资义务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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