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两个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不予受理的问题
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生诉讼法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对于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民事纠纷不予受理,是考虑到现行商标法设置里较为完善的法律救济程序,,且为维护现行的商标全国集中授权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当事人可通过商标争议程序获得相应的救济。如果商标行政评审发生适当还是可以依法进行行政诉讼的,当前司法实践中基本采取不以民事侵权纠纷受理的做法。法律明确规定,对涉及注册商标授权争议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冲突纠纷,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使用该条问题的规定时,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准确把握本款规定使用的对象和范围;第二本条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尚在注册程序中的商标的商业使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