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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的救济途径因裁决是否是终局裁决而有所不同(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
发布日期:2022-07-12    作者:崔新江律师

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的救济途径因裁决是否是终局裁决而有所不同(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或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泌阳县XXXXX技术学校不服泌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1】XXXXX号仲裁裁决书,是应当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还是应当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只有对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用人单位才可申请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非终局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由此,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的救济途径因裁决是否是终局裁决而有所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本案中,泌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1】XXXXX号仲裁裁决书所裁决事项,涉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工资、护理费、鉴定费和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从项目内容和金额来看,均不符合上述法律所规定的终局裁决标准。
而且,【2021】XXXXX号仲裁裁决书的尾部告知事项部分也告知了当事人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说明泌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也认为该仲裁裁决属于非终局裁决。
虽然上诉人的起诉理由中认为案涉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但其诉讼请求是不支付被告各项损失,并非要求撤销仲裁裁决,因此,上诉人泌阳县XXXXX技术学校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应向仲裁委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故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错误,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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