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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行后,婚约财产纠纷当中的彩礼钱如何返还的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2022-05-23    作者:崔新江律师

过高的彩礼数额已成为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传统的婚俗虽然应当予以尊重,但文明进步的婚恋观更应当加以倡导。
婚约财产纠纷中的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婚前由男方给付女方的数额较大的金钱和物品。
婚约财产是当事人之间以结婚为目的,由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财产,若登记结婚这一目的未得以实现,接受婚约财产的一方有义务将所接受的婚约财产返还给给付方。
恋爱期间,一方或其近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的,接受方应予返还。
给付彩礼既不为法律所提倡,也不为法律所禁。
婚约是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事先达成的协议。按我国的民间习惯,订婚约男女往往会有一些财物往来。婚约期间的双方赠与物,除贵重物品外,一般不予返还。当事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双方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时间较短,在此期间双方之间存在着金钱往来,因数额较大,法院认定部分属彩礼性质是恰当的。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关于女方是否应返还彩礼的问题,在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对于当事人所主张的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结合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是否共同生活及共同生活时间、是否生育子女以及对于男方所支付的彩礼是否已经转化为共同财产进行消耗、男方是否因彩礼的支付导致生活绝对贫困等情形,综合进行考量。
婚约彩礼的“双方”,是指男女双方。
彩礼的给付、接受的主体,可以是男女双方,也包括男女双方的家属,原告应该是彩礼给付方的男方及其父母,但男方的父母不能单独作为原告起诉,本案中原告盛XXXX的儿子与被告丁XXXX双方解除婚约后,婚约彩礼的返还应由盛XXXX的儿子主张,盛XXXX作为家属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半年以下的,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70%。
原告诉称的改口费、拜礼钱,属于原告对被告的赠予,不能认定为彩礼款,被告不应返还。
关于原告给方XXXX1日常微信转账共计10000元能否认定为彩礼,本院认为该转账事实发生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转账的数额包含了大量具有特殊含义的红包如“520”、“1314”等,此类款项往来通常认定为增进感情而进行的赠予行为,不宜认定为彩礼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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