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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购房后未过户去世其继承人可以继承房屋权利
发布日期:2022-04-26    作者:靳双权律师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娟、林某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C公司协助赵某娟、林某刚办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产权证书;2.诉讼费由C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林某琳是二原告的女儿,林某琳于2018年2月7日去世,林某琳离异无子女,公证由二原告继承该房屋。林某琳与被告于2009年6月24日签定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房屋总价为827392元,2016年林某琳与被告在法院主持下调解,被告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证,但被告至今仍不协助提供相关的资料,因此,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

    被告C公司未作答辩。

    法院查明
    2009年6月24日,林某琳(买受人)与C公司(出卖人)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林某琳购买C公司开发的位于丰台区一号房屋,总价款827392元。合同约定:第十一条交付条件,(一)出卖人应当在2010年6月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合同签订后,林某琳向C公司根据结算向被告支付购房款834432元。2010年9月,C公司向林某琳交付了涉案房屋。2014年11月5日,C公司取得涉案房屋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
    2020年9月28日,北京市某公证处出具公证书,主要内容为:“一、被继承人林某琳于2018年2月7日死亡;……丰台区一号商品房销售合同项下的相关权利,《商品房预售合同》……四、被继承人林某琳的父亲林某刚,母亲赵某娟,林某琳与吴某词于2005年3月29日登记离婚;五、现林某刚、赵某娟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因林某琳与吴某词于2005年3月29日登记离婚后未再婚,且林某琳无子女,兹证明被告继承人林某琳的上述遗产由林某刚、赵某娟共同继承”。

    裁判结果
    被告北京C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赵某娟、林某刚办理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将该房屋过户登记至原告赵某娟、林某刚名下。 

    律师点评
    林某琳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林某琳因与被告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而对被告享有合同权利,在林某琳死亡后,基于该合同享有的财产性权利属于林某琳的遗产,因林某琳于2005年3月29日登记离婚后未再婚,且林某琳无子女,林某琳享有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权利由林某刚、赵某娟共同继承。2014年11月5日,被告取得涉案房屋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故现赵某娟、林某刚要求C公司办理产权证书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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