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分财产的遗嘱
1.遗嘱人身份证明
2.遗嘱受益人(受赠人、被监护人、受托人)身份材料复印件
3.(遗嘱涉及的动产、不动产等产权等权属证明(遗嘱涉及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银行存单、股权证明等权属证明材料)
4.应当提供的与遗嘱内容相关的材料
5.(公证人员对遗嘱人行为能力存疑的需提供行为能力的证明材料(必要情况下可要求提供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精神能力鉴定意见,有诊断能力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报告)
6.遗嘱草稿
7.遗嘱变更适用此条
8.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
(二)遗嘱监护
1.遗嘱人身份证明
2.遗嘱被监护人身份材料复印件
3.(遗嘱涉及的动产、不动产等产权等权属证明(遗嘱涉及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银行存单、股权证明等权属证明材料)
4.遗嘱人与被监护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具有人事管理权的单位:“干部(职工)履历表”等档案资料、派出所:“户籍档案”
5.收入证明、固定住所的证明、身体健康证等足以证明指定的监护人具有监护能力的证明材料;
6.指定的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7.应当提供的与遗嘱内容相关的材料
8.公证人员对遗嘱人行为能力存疑的需提供行为能力的证明材料(必要情况下可要求
(提供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精神能力鉴定意见,有诊断能力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报告)
9.遗嘱草稿
10.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遗嘱信托
1.遗嘱人身份证明
2.遗嘱受托人身份材料复印件
3.(遗嘱涉及的动产、不动产等产权等权属证明(遗嘱涉及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银行存单、股权证明等权属证明材料)
4.应当提供的与遗嘱内容相关的材料
5.(公证人员对遗嘱人行为能力存疑的需提供行为能力的证明材料(必要情况下可要求提供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精神能力鉴定意见,有诊断能力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报告)
7.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
6.遗嘱草稿
(四)处理事务的遗嘱
1.遗嘱人身份证明
2.遗嘱受益人(受赠人、被监护人、受托人)身份材料复印件
3.遗嘱涉及的动产、不动产等产权等权属证明
4.应当提供的与遗嘱内容相关的材料
5.(公证人员对遗嘱人行为能力存疑的需提供行为能力的证明材料(必要情况下可要求提供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精神能力鉴定意见,有诊断能力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报告)
6.遗嘱草稿
7.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1.遗嘱公证书
2.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服务
1、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
2、证明离婚、抚养、赡养、监护、劳动(劳务)、寄养、遗赠扶养、解除收养关系、出国留学等协议;
3、证明遗嘱;
4、证明自然人委托、声明、保证、认领亲子等其他单方法律行为;
5、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学历、学位、经历、职务(职称)、资格、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烟状况、亲属关系、财产权、收入状况、纳税状况、选票、指纹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6、证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收养关系、抚养事实、票据拒绝、查无档案记载、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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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明证书、执照;
2、证明文书的副本、影印本、节本、译本与原本相符;
3个、证明涉外公证书的译文与原文相符;
4个、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