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原告孙某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一号的房屋,判令该房归原告所有,原告对被告进行货币补偿;.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赵某聪与王某娟系夫妻关系,二人生前育有三个孩子,大儿子赵某文、二儿子赵某武、三女儿赵某霞。赵某聪于1974年去世,王某娟于2015年10月2日去世,二儿子赵某武与其配偶齐某露已于1999年离婚,后赵某武于2010年5月去世,留有一女即赵某玲,三女儿赵某霞于2018年12月18日去世,其配偶系本案被告孙某刚,留有一女即本案原告孙某怀。赵某霞曾于2018年11月16日在公证处留下公证遗嘱,将其继承的份额全部留给原告一人继承,原告考虑家庭和睦,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文辩称,一、赵某玲的有关授权文件有瑕疵,在公证处办理也未果,原因在于对三方协议两方有异议。三方协议是经过慎重考量的,有三方的签字和手印为证。
二、我身体不好并且对被继承人进行了主要照顾。三、赵某霞的言行构成遗弃罪。赵某霞和我母亲有关房产的纠纷。四、赵某武的所为也构成遗弃罪,应当承担责任,少分遗产。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玲辩称,王某娟名下有一套面积125平米左右的房屋,位于昌平区一号,该房产由我父亲赵某武生前花费750000元购买,即使没有过户至我父亲名下,也应属我父亲一人所有。
孙某刚辩称,对于赵某霞应该继承王某娟遗产的部分,同意由孙某怀一人继承。
法院查明
赵某聪与王某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个子女,即长子赵某文、次子赵某武、女儿赵某霞。赵某聪于1974年去世。王某娟于1985年5月与周某鹏再婚,又于1990年12月离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后王某娟未再婚。王某娟于2015年10月2日去世,王某娟父母均先于王某娟去世。王 某娟的次子赵某武于2013年2月25日去世,赵某武与齐某露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赵某玲,二人于2000年离婚,赵某武后未再婚。赵某霞于2018年12月18日去世,其与孙某刚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孙某怀。
经查,王某娟有以下遗产:1.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一号的房产。
房屋市场价值为4576800元。
庭审中,孙某刚同意其应继承的财产部分由孙某怀继承。
另查,2017年5月22日,赵某文、赵某霞、赵某玲就遗产分割事宜为进行司法确认签了一份遗产分割协议,后未能进行司法确认。
裁判结果
一、王某娟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一号的房产由孙某怀继承,孙某怀支付赵某玲房屋折价款1525600元,孙某怀支付赵某文房屋折价款1525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孙某怀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具有继承资格的继承人可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王某娟生前未留有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王某娟的儿子赵某武先于王某娟死亡,赵某武的女儿赵某玲对王某娟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但其只能继承赵某武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王某娟的女儿赵某霞后于王某娟去世,赵某霞对王某娟遗产享有的继承份额由赵某霞的继承人孙某刚、孙某怀继承,因孙某刚同意赵某霞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全部由孙某怀一人继承,孙某怀亦认可,法院对此不持异议,赵某霞应继承王某娟的遗产份额由孙某怀继承。赵某文辩称赵某武、赵某霞对王某娟构成遗弃罪,对王某娟的遗产应丧失继承权,但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法院对其该项辩解意见不予支持。综上,王某娟的遗产应由赵某玲、孙某怀、赵某文各继承三分之一。
对于王某娟遗产的具体分配:1.王某娟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一号的房产,应由赵某玲、孙某怀、赵某文各继承三分之一,经评估该房产价值为4576800元,庭审中,孙某怀同意该房屋归其所有,由其按房产评估价格支付赵某玲、赵某文折价款,赵某玲、赵某文均不同意房屋归自己所有后支付另外两方折价款,故法院认定该房产归孙某怀所有,孙某怀分别支付赵某玲、赵某文折价款1525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