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甲公司是出租方,乙公司是承租方。甲公司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印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答字,乙公司未加盖公章,仅有法定代表人丙的签字。后因乙公司未支付租金,甲公司将乙公司和丙诉至法院,乙公司答辩称丙未经公司授权签订租赁合同,乙公司未加盖公章,不应承担付款责任。丙答辩称其是职务行为,个人不应承担付款责任,该案应如何认定责任主体?
答:应当有乙公司承担责任。
律师观点: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由此可见,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均具有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其对外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法人承担责任,而加盖公章并非合同生效的必备条件。故本案中,甲公司又是善意相对人的情况下,丙以乙公司名义签订租赁合同,其行为属于乙公司的行为,乙公司因此要承担支付租金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