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事实是由证据来证明的,在无保险单、保险合同等有效证据证明本案借款人与人某财险南宁分公司存在合意的情况下,人某财险南宁分公司径直主张其与借款人签订了保险合同,属于虚构事实;二审判决支持人某财险南宁分公司关于保险合同成立的主张,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在无合意的情况下,人某财险南宁分公司出具保险单,仅仅是其一厢情愿;即使确有代偿,也是其一厢情愿,均与借款人无关联。
既无保险,也无代偿,更无通知,人某财险南宁分公司却主张其对借款人拥有追偿权,是虚构法律关系。
二、即使保险合同成立,因人某财险南宁分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且本案存在借款、保险捆绑销售、强制交易等事实,导致本案既存在消费欺诈的事实,也存在约定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故本案借款人既可主动撤销保险合同,也可在诉讼中主张合同无效,更可依法随时要求解除合同,而借款人自始至终对保险单有异议,并对扣取保费有异议。
故,在保险合同到期前,人某财险南宁分公司不应追偿、继续索要保费、主张违约金,而应当自觉终止合同,退还保费。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代拟的再审申请书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