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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背景下关于居住权纠纷的案件
发布日期:2022-03-18    作者:李可人律师

基本案情:

邱某与董某于2006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董某军系董某之弟。董某于2016年3月去世,生前写下遗嘱, 其内容为:“我名下位于某区珞狮路某房遗赠给我弟弟董某军,在我丈夫邱某没再婚前拥有居住权,此房是我毕生心血,不许分割、不许转让、不许卖出……”董某离世后,董某军等人与邱某发生遗嘱继承纠纷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继承人董某名下位于某市某区珞狮路某房所有权归董某军享有,邱光在其再婚前享有该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判决生效后,邱某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2021年初,邱某发现所住房屋被董某军挂在某房产中介出售,其担心房屋出售后自己被赶出家门,遂向法院申请居住权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

案涉房屋虽为董某军所有,但是董某通过遗嘱方式使得邱某享有案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执行法院遂依照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等关于居住权的规定,裁定将董某军所有的案涉房屋的居住权登记在邱某名下。

律师观点:
根据《民法典》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的制度的设立,有助于更好的保障弱势群体的居住生存权益,对房屋所有权人与居住权人具有平衡作用。因此,居住权的设立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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