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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父亲去世留有遗嘱将房屋留给妻子子女不认可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2-03-09    作者:靳双权律师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李某鹏的遗产,分给原告三分之一份额,如下:(1)房屋:a.云南省一号房屋,李某鹏占25%份额;b.山东省二号房屋;c.四川省三号房屋;
    事实和事实:被继承人李某鹏与赵某玲原系夫妻,育有两名子女李某文、李某武。1991年李某鹏与赵某玲离婚,1995年李某鹏与赵某娅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9年9月17日李某鹏去世。李某鹏生前在云南省、山东省、四川省各留有房屋一套。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娅辩称,认可原告所述被继承人家庭亲属关系及死亡情况。原告在李某鹏生前未尽到照顾义务,不同意原告分得三分之一,我要求多分遗产。
    被告李某武辩称,认可原告所述被继承人家庭亲属关系及死亡情况。我爸爸在医院时我和原告都在陪同照顾,我并没有不关心爸爸。同意李某鹏遗产每人三分之一份额。

    法院查明
    李某鹏与赵某玲原系夫妻,二人育有两名子女即李某文、李某武。1991年7月29日李某鹏与赵某玲离婚,1995年11月1日李某鹏与赵某娅登记结婚,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李某鹏于2019年9月17日死亡。
    李某鹏名下财产情况:
    一、房屋
    李某鹏、赵某娅与案外人赵某君、赵某桦按份共有位于云南省一号房屋,登记时间为2015年5月13日,李某鹏和赵某娅各占25%份额。
    位于山东省二号房屋登记在李某鹏名下,登记时间为2009年4月20日。
    李某鹏购买四川省三号房屋,该房屋有贷款未还完,没有办理产权证,房屋贷款24万元,该房屋是李某鹏病重时怕其在他去世后没有住处为其购买的,李某鹏说了这套房跟其他人没有关系,不同意分割。李某文、李某武表示不清楚有无房产证,属于遗产范围,要求分割该房屋。
    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四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北京市H公司。
    2019年6月18日,李某鹏留下声明一份,内容如下:声明人李某鹏,在我去世后对我的财产作如下处理:1.我与赵某娅出资购买的北京市顺义区四号,房屋系我和赵某娅养老房,赵某娅有权在此居住终身。3.位于云南一号,全部份额归赵某娅所有。声明人李某鹏,2019年6月18日。

    裁判结果
    一、李某鹏在云南省一号房屋中享有的份额由被告赵某娅继承,继承后,被告赵某娅占该房屋50%份额;
    二、李某鹏在山东省二号房屋中享有的份额由原告李某文、被告李某武、被告赵某娅平均继承,继承后,原告李某文、被告李某武各占该房屋1/6份额,被告赵某娅占该房屋2/3份额;
    三、驳回原告李某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本案中,李某鹏的遗产包括:1.位于云南省一号房屋李某鹏和赵某娅共占50%份额中的一半,即25%份额;2.位于山东省二号房屋中50%份额;关于李某文要求分割的四川省三号房屋,当事人均向法院举证该房屋系李某鹏的遗产,法院对李某文要求继承上述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四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北京市H公司,诉讼中李某武不再要求处理该房屋,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赵某娅提交了声明,李某文、李某武均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该声明虽未直接标明遗嘱字眼,但其内容符合遗嘱的有关要求,属于李某鹏的遗嘱,对于遗嘱处分的云南省一号房屋,按遗嘱继承办理,李某鹏对云南省一号房屋享有的产权份额由赵某娅继承。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李某鹏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赵某娅、李某文、李某武,按照法定继承部分的遗产由三人共同继承。诉讼中,赵某娅主张多分遗产,虽未对此向法院充分举证,但当事人一致认可李某鹏在死亡前一年多的时候生活在四川省,考虑到李某鹏身体状况以及赵某娅照顾情况,法院在分割遗产时对赵某娅酌情予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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