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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归一方房产被对方抵押所有人能否撤销
发布日期:2022-03-05    作者:靳双权律师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北京市平谷区一号房屋的居民楼使用证;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赵某金与刘某飞原系夫妻关系,于2021年3月3日离婚。北京市平谷区一号房屋系赵某金独资购买,就该房屋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归赵某金所有,但刘某飞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房屋的居民楼使用证拿走。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赵某金不知情的情况下刘某飞拿走赵某金房本抵押借款,赵某金限刘某飞3个月内返还房本给赵某金”。现上述房屋已经确定归原告所有,被告无权占有他人房屋房本,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飞辩称,2020年4月25日,我从周某亮处借款40万元,我将涉案房屋的居民楼使用证原件作为抵押担保交付给了周某亮,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后双方产生纠纷,已经法院判决确定,故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周某亮答辩称,我和刘某飞之间签订的是房屋买卖合同,最终被法院确定为借款合同。涉案房屋的居民楼使用证不是房屋产权证明,也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我仅对居民楼使用证原件进行了拍照并复印,原件并不在我手里,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赵某金、刘某飞原系夫妻关系。赵某金于2007年购买了涉案房屋,同时办理了涉案房屋的居民楼使用证。
2020年4月25日,刘某飞从周某亮处借款40万元,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双方因借款问题产生纠纷,周某亮将刘某飞、赵某金诉至法院,要求刘某飞、赵某金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经法院确定双方为借款合同关系,系刘某飞个人债务,由刘某飞向周某亮偿还借款。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在该案庭审过程中,周某亮称“有居民楼使用证,但我今天没有拿原件”。
2021年3月3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载明:涉案房屋是男方独资购买归男方所有;男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女方拿走男方房本抵押借款,男方限女方3个月内返还房本给男方。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刘某飞称,从周某亮处借款时,将居民楼使用证作为抵押担保交付给了周某亮,周某亮对此予以否认。刘某飞提供了与周某亮的微信聊天记录用以证明居民楼使用证原件在周某亮处,庭审中,赵某金明确要求周某亮返还涉案居民楼使用证。

裁判结果
被告周某亮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将盖有北京市平谷区平一号房屋的居民楼使用证返还给原告赵某金。

 点评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涉案居民楼使用证系赵某金在购买涉案房屋所办理,系其所有。刘某飞与周某亮产生借款关系后,刘某飞将居民楼使用证交付给了周某亮,该事实依据刘某飞提供的其与周某亮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周某亮在其诉刘某飞、赵某金一案中的自述能够证明,且刘某飞、周某亮之间的借款纠纷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故周某亮应当将其持有的居民楼使用证返还给赵某金,赵某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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