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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子女名下后父母要回子女能反悔吗
发布日期:2022-02-20    作者:靳双权律师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对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享有使用面积和使用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2年9月,原、被告父亲出资为原告购买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一套,并约定由原告照顾其生活起居,若原告对其不好,其可随时要回房屋。2013年,原告对父亲不好,父亲表示将该房屋转给被告,原告表示同意,故前往公证处公证,将该房屋赠与被告。原告认为房屋系父亲出资购买,原告应该享有使用面积和使用权,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文辩称,涉案房屋没有原告的使用面积和使用权,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李某群、李某文陈述双方系姐弟关系,李父系二人之父。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系李父于2012年出资购买并登记在李某群名下,房屋性质为商品房。


2013年11月8日,赠与人李某群与受赠人李某文签订《赠与合同》,约定涉案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李某群自愿无条件的将涉案房屋赠与给姐姐李某文个人所有,排除其配偶的共有权,受赠人李某文表示接受赠与。同日,出具公证书,《赠与合同公证询问笔录(赠与人)》中,李某群陈述涉案房屋系父亲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涉案房屋由父亲和李某文居住,父亲亦由李某文照顾。因父亲由姐姐李某文照顾,房子是父亲出钱购买,故想把涉案房屋给李某文。父亲知道其要将涉案房屋赠与李某文,并对此没有意见。其于2006年5月15日离婚,离婚后未再婚,涉案房屋于2012年9月2日购买,系其个人财产。赠与合同公证办完后,不会反悔。


涉案房屋于2013年12月2日登记至李某文名下。李某群陈述涉案房屋登记在其名下的原因是其需要照顾李父,因后来照顾不周,李父表示将涉案房屋给李某文;涉案房屋赠与给李某文后,由李某文照顾李父直至李父于2018年12月25日死亡。

裁判结果
驳回李某群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李某群主张对涉案房屋享有使用面积和使用权,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经查,涉案房屋系商品房,李某群与李某文就涉案房屋的赠与事宜签订的《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后,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由李某群转移登记至李某文名下。《赠与合同》履行完毕后,李某群丧失了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即对涉案房屋不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此外,李某群陈述涉案房屋登记在其名下系因其需要照顾李父,后因照顾不周,故赠与给李某文,并由李某文照顾李父直至李父死亡,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对涉案房屋享有使用面积和使用权的法定情形。故李某群主张其对涉案房屋享有使用面积和使用权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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