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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实务小结
发布日期:2022-01-30    作者:张文涛律师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要点:准确把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是危害金融秩序的法益侵害和行为主体指向对象的不特定性。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从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层面看,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从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人数层面看,人数在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3、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至100万元,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至500万元;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常见行为表现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11、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实施上列行为之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四、辩护人和委托人追求效果
    这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吸收的资金往往是亲朋好友的钱,还有自己的积蓄,当亲属家庭遇到困难时,往往用自己家庭的钱垫付给亲友。导致后面案发时,往往借信用卡渡日
    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嫌疑人家属特别希望辩护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后能够申请取保候审、判处缓刑、判轻刑、少退赃、少判罚金等。但取保侯审取和判处缓刑的前提是退赔大部分甚至全部(部分直辖市已经要求两倍退赔)“非法所得”即员工工资和提成且认罪认罚。但是什么阶段退赔?退多少?怎么退非常关键。个人经验,一般要在批捕前最少要退75%以上才可以取保。现在很多P2P及私募基金的员工,把自己所发的工资、提成,都投到自己公司里面去了。爆雷后,公安及检察机关要求退赃的时候,导致无钱可赔。
    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吸收金额的认定
    公司类员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时,常伴有挂单、转单、返还佣金等情形,那么此种情形如何认定吸收金额呢?
    1、我们首先浅析业务员挂单现象,挂单现象如何扣除?
    所谓业务员挂单,是因为投资理财公司中,业务员和高管对公司的理财系统操作权限不一样,业务员可以录入客户信息并登记客户所属的业务员信息,但是高管没有这样操作的权利。简言之,如果是高管自己开发的客户往往是不享受“业务员层级”的提成的,仅享受所辖团队“团队层级的提成”,同时业务员每个月都有业务考核的要求,不达标的话,就会拿不到底薪或者被劝退。基于以上的原因,高管将自己业绩挂到业务员名下,既可多拿一份业务员层级的提成,也可以帮助业务员业绩达标,两全其美。
    因此挂单的原因,有公司对销售人员的业绩有要求,很多业务员为了业绩能够达标,允许或者希望其上司或公司中不做业务的财务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等将他们的客户挂在业务员自己名下,从而保证完成销售业绩,然后把提成部分返给挂单人。这种情况,因为存在同一吸收金额重复评价问题,在司法会计鉴定的时候往往审计不清,需要行为人与律师一起逐笔核对,排除重复计算部分。
    各地法院不同判决参考:
    (1)、案号(2019)京0101刑初x5x号,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关于张某某所提“挂单”即“挂业绩”的辩解,经查,团队成员之间出于拿更多提成、提职或保级等不同目的,存在相互“挂业绩”的现象,属共同犯罪中的协作互利。被告人同意他人在其名下“挂业绩”,体现为被告人吸资金额的增加,有利于被告人保级、提职。被告人与在其名下“挂业绩”的业务员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此数额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故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2)、(2019)X0115刑初XX3X号,江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的裁判理由:关于挂单,在非法集资案件中确实存在挂单现象,挂单所对应的资金数额、投资人,可能不是被挂单业务员直接实施、招揽,但是挂单业务量通常计入被挂单业务员的“业绩”,从而有助于业务员提高层级、增加收入,且通常情况下,挂单金额在案件被告人直接实施的集资金额中所占的比例很小,不影响被告人的量刑,故挂单金额不宜从被告人犯罪金额中扣除,但是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考量。
    法律依据:2017年《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负责或从事吸收资金行为的犯罪嫌疑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根据其实际参与吸收的全部金额认定。但以下金额不应计入该犯罪嫌疑人的吸收金额:
    ①犯罪嫌疑人自身及其近亲属所投资的资金金额;
    ②记录在犯罪嫌疑人名下,但其未实际参与吸收且未从中收取任何形式好处的资金。吸收金额经过司法会计鉴定的,可以将前述不计入部分直接扣除。
    2、如何认定转单?转入金额是否计算?
    所谓转单,多数情况是以前团队负责人或者业务员离职或升迁,将其业绩转给留职业务员即接单业务员名下。那么这个转单客户之前的投资不应由接单的业务员承担。因为已经吸收的金额是离职人员应该承担的部分。但如果这些客户投资到期后,又继续投资的,重新投资部分应当计入接单业务员名下。 
    法院判决参考:
    (2019)XXX04刑初1XX4号,关于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①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审计报告中投资人转单、续单数额不应计入被告人刘国强的犯罪数额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罪名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转单、续单的行为皆系扰乱金额秩序,且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集资参与人获得回报后重复投资的数额不应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3、什么是返佣?返佣是否可以扣除? 
      返还佣金,私募基金大额投资者或者P2P平台大多数属于投资数额较大,且与业务员私交甚好,而投资者可选择的私募项目多,在这种“竞争”和“人情”的因素下,业务员将自己业务提成拿出一部分,直接返还投资者。然而,公安机关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中,是审计公账的,业务员自己的银行卡流水不被调取或不与核对。导致返还佣金不被扣除。公诉人会在法庭强调,这笔资金没有公司的财务支出记录,公司的佣金发放记录中已经支付佣金到业务员账上,如果业务员提出佣金需要返还客户,为何不走公司财务账户?这时候律师需要做的,便是要说服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把业务员的银行流水和投资返款记录等证明文件打印和统计出来,提交给法庭。证明业务员本人并没有拿到,请求法官一定要在违法所得收入中进行相关扣除。
    法院判决参考:
    广州市某人民法院,案号:(2019)粤XXXX刑初B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综上所述,公司员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应根据自身情况积极退赔,争取在立案侦查或批准逮捕前申请取保候审,且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从轻减轻处罚且判处缓刑。
    2022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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