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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仲裁案
发布日期:2022-01-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简介】
申请人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塔基、塔基之上加固和消除缺陷费用16564512.20元;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检测、司法鉴定费1399000元;3、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发电量损失28952000元;4、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部分电缆头整改损失485800元;5、裁决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3078737.76元;6、裁决被申请人承担诉讼财产保全和保险费用54081.49元;7、以上费用共计50534131.46元,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按年利率6%计算);8、本案的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主要答辩理由:第一,案涉工程经过了竣工验收合格,无质量问题。第二,申请人单方所作的鉴定严重违法,无法证明案涉项目存在新的施工质量缺陷。第三,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发电量损失,更无证据证明损失的原因,因此要求被申请人承担发电量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审理查明,2014年12月,申请人(发包人)与被申请人(承包人)签订《A电场一二期110kV并网送出工程承包合同》《A电场一二期110kV并网送出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协议》《A电场35kV集电线路施工工程项目》三份合同。上述合同签订后,A电场一二期110kV并网送出工程项目,申请人于2015年8月15日同意开工。A电场35kV集电线路施工工程项目,申请人于2015年5月30日同意开工。上述三份合同申请人分别已支付工程款24725499.97元、2703920元、6011344.81元,尚欠工程款合计5069135.22元(含质保金1925495元)未付。

2017年7月25日、9月10日、10月2日A电场一二期110kV并网送出线路发生三次跳闸。

2017年10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送了《告知函》 [2017]1号,主要内容为“……110kV送出线路跳闸,前后风场停运时长50多天:7月25日第一次雷击,9月2日恢复送电,停运时长39天;9月10日第二次雷击,9月16日恢复送电,停运时长6天;10月2日第三次雷击,至今未恢复送电。我司联系当地一家高压线路运维单位对大竹线全线进行故障隐患的特训工作,发现重大缺陷24项、一般缺陷81项,其中发现26基杆塔基础立柱采用毛石、沙袋、水泥袋填充,部分基础钢筋外露,90%的杆塔接地电阻超标,塔身缺件、电气部分缺陷较多。……现通知贵公司:1、在我公司提出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清理不合格工程,必须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上述整改必须于2017年10月24日前完成,期间我公司将派人全程监督,一旦发现贵司整改不符合质量要求或有合理理由怀疑贵司将无法完成整改,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我方将另择施工方完成整改。……”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4日通过邮件回复“收到,函中描述与事实不符,我司将根据贵司所述内容进行客观事实的回复。”

2017年10月3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送《关于A电场110kV送出线路工程结构检测的告知函 》 [2017]3号,主要内容为“A电场建成并网发电后,发生多次脱网停电现象,经有关单位初步检查后发现该送出线路塔基的基础及线路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和重大安全隐患,已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为此,我公司已委托B大学(某土木工程结构检测试验有限公司、C司法鉴定中心)就A电场送出线路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测。2017年10月26日召开了业主、贵公司、监理及B大学等单位代表参与的联合会,会议就送出线路质量事故的处理作出了统一的部署。本次会议要求贵司认可B大学的检测,如贵司不认可B大学的检测及出具的司法鉴定结论,贵司应在两天内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质量检测并书面告知我公司,否则,我公司视同贵司已认同我公司的委托及B大学出具的检测及司法鉴定结论。特此函告,请贵司在收到本函之日起两日内,给予我公司书面回函。”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日收到申请人的[2017]3号函。

2017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关于A风电场110kV送出线路整改方案》,主要内容“整改方案接到贵公司函并作出回复后我部人员已于2017年10月19日到达现场经初步查勘后,隐患比较大的是14号塔杆基础,为不影响安全生产,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整改方案:……我部后勤工作已完成,2017年10月21日正式动工。巡查方面,我部组织熟悉地形人员针对存在高低腿样的塔基进行查验,如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塔基我部立即向贵司汇报并及时组织人力物力进行整改。”

2017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送《工作联系函》“……我公司2017年10月14日收到湘电中诺函[2017]1号告知函后立即做出了回复,同时派遣专人立即随同贵公司人员往赴现场查验整改。其后我公司向贵公司上报了书面整改方案,并于2017年10月23日将相关问题整改完毕。……”

2018年7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送《(2018)某律函字第301号律师函》“……申请人于2017年10月先后两次向贵司送达函告,要求贵司立即进行整改并清理不合格工程,但贵司在收到函告后既没有回复申请人,也没有进行任何整改行为。2017年11月2日,本律师事务所按委托人要求,向贵司发出律师函,就鉴定事项告知贵司,并请到达A电场现场,对现场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三方确认(我司、贵司、鉴定机构),逾期视为贵司认可B大学某华建土木工程结构检测试验有限公司所测量的数据。并且告知贵司如不进行三方确认或者不立即进行整改修复,视为认可B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视为贵司认可申请人为避免损失扩大而进行的现场修复行为。但贵司对律师函也没有回应,贵司施工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违法施工、以次充好、粗制滥造的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为此,再次函告贵司,申请人遭受到的损失经鉴定共计41158927.77元,贵司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请贵司就上述赔偿责任于收到本函三日内与申请人进行协商,或直接支付至申请人的账户。……”

2017年11月1日申请人委托湖南省C司法鉴定中心对A电场送出线路工程塔基施工质量、加固工程预算、塔基防雷接地电阻施工质量以及与断电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并支付鉴定费1399000元。

2018年1月14日湖南省C司法鉴定中心出具《A电场送出线路工程塔基加固工程预算鉴定意见书 》【C司法】[2017]年(建)鉴(030)号总053号,鉴定结论:预算总价为7862237.03元。其中1、加固工程G01-G100 5427997.25元(含税金额);2、材料、机械二次转运费2000000元(运距中考虑了坡度不同而导致的难度影响系数,该部分可以根据现场实际施工情况有所调整,但本预算是根据最不利情况设定,应为预算的上限价);3、工人上下山降效费用162839.92元(按第1项3%计取);4、不可预见费用271399.86元(按第1项5%计取)。

2018年1月15日湖南省C司法鉴定中心出具《A电场送出线路工程塔基施工质量鉴定意见书》【C司法】[2017]年(建)鉴(030)号总052号,鉴定结论:1、根据桩基础的抽芯检测结果(随机取样)和无损检测结果(全样本覆盖),400根桩基础的桩长不合格率不低于90%;2、护帽的不合格率为100%。建议:1、一座线塔的四个桩基中某一根桩基不满足设计要求,该线塔的抗倾覆能力即无法满足设计要求。鉴于大牛送出线路工程100座输电线塔塔基的质量现状,建议对100座输电线塔的塔基进行加固施工,避免倒塔事故发生;2、对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护帽实施拆除,重新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3、施工预算详见《大牛送出线路工程塔基加固工程预算鉴定意见书》。

2018年1月30日湖南省C司法鉴定中心出具《A电场送出线路工程塔基防雷接地电阻施工质量鉴定意见书》【C司法】[2017]年(建)鉴(030)号总054号,鉴定结论:(1)云南大牛送出线路工程塔基防雷接地系统施工中存在N12号、N7号、N21号、N42号、N47号、N50号、N59号、N61号、N63号、N64号、N65号、N67号、N69号、N71号、N90号、N96号和N98号铁塔的接地电阻均未达到云南大牛(110kV)送出线路工程100座输铁塔的防雷接地电阻施工质量设计要求。(2)云南大牛送出线路于2017年7月25日13时14分、2017年9月10日15时33分和2017年10月2日14时17分产生的3次雷击断电跳闸事故与其送出线路的铁塔防雷接地系统施工质量存在关联,其铁塔防雷接地电阻阻值不合格因素是导致本次110kV大竹线产生三次雷击跳事故的原因之一。

2018年3月,申请人与D有限公司签订了《A风电场集电线路电缆头整改施工合同》,委托其对A电场集电线路塔杆电缆头及箱变进行更换重做,户外塔杆19套、户内箱变24套;各电缆头质量符合行业相关标准要求,并出具直流耐压实验合格报告;相关施工需要的土建作业并复原。合同总价为430000元。合同款项已全额支付完毕。2017年12月24日,申请人与E有限公司签订《电缆故障抢修安装调试工程合同(N42号塔)》,委托其对A风电场35kV集电线路Ⅱ回N42号塔电缆故障进行抢修安装调试,合同总价为28000元,合同款已全额支付完毕。2018年1月22日,申请人与F有限公司签订《电缆故障抢修安装调试工程合同(N4号塔)》,委托其对A风电场35kV集电线路Ⅱ回N4号塔电缆故障进行抢修安装调试,合同总价为27800元,合同款已全额支付完毕。申请人共计支付电缆头整改损失485800元。

2017年4月1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A风电场110kV并网送出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验收合格。2017年4月2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A风电场35KV集电线路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验收合格。

【争议焦点】
一、案涉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是否可否定工程实际存在的质量问题。二、发包人单方委托的鉴定能否直接采信,是否需重新鉴定。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塔基加固费用7862237.03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检测及鉴定费349750元;

三、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发电量损失2174200元;

四、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电缆头整改损失485800元;

五、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垫付农民工工资3078737.76元;

六、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财产保全及保险费54081.49元;

七、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工程款(含质保金)5069135.22元;

八、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九、驳回被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条:“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结语和建议】
工程实际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承包人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主张工程质量合格的,不予支持。本案中,案涉工程虽然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但因雷击跳闸致使风机脱网事故属客观存在,根据湖南省C司法鉴定中心对A电场一二期110kV并网送出工程塔基施工质量的鉴定意见,确定被申请人施工的110kV送出线路400根桩基础的桩长不合格率高于90%,护帽的不合格率为100%,且申请人因工程质量问题多次向被申请人发送整改修复公司函、律师函等通知,督促被申请人到工程现场确认工程质量问题,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0日的回函已亦承认14号塔杆基础存在问题,但均未采取积极措施及时处理。申请人提交的多份自行整改维修施工合同、支付维修款凭证等证据均能佐证涉案工程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条:“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之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不等于工程真正合格,因施工人的原因发生质量事故的,其依法仍应承担民事责任。任何法律、法规均没有工程一经竣工验收合格,施工人对之后出现的任何质量问题均可免责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以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为由主张其不应承担质量责任,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关于是否应重新鉴定,应综合考虑重新鉴定的合理性、必要性及经济性等因素。对于发包人单方委托的鉴定,在鉴定程序及实体均合法,承包人无相反证据反驳的前提下,可直接采信发包方单方委托的鉴定,无需重新鉴定。本案中, 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仲裁庭明确表示被申请人可在庭后10日内提交书面重新鉴定申请,但被申请人未在仲裁庭指定的时间提交书面鉴定申请,属于以自己行为放弃提出鉴定的权利。

2、工程质量问题出现后,申请人多次函告被申请人进行现场确认并整改修复,但被申请人不予回复。在此情况下,申请人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并通知了被申请人,亦告知被申请人如不予认可申请人的委托鉴定,可自行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并告知申请人,但被申请人均未予以回复和处理。被申请人不予配合、不进行整改、不到现场,属于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应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3、案涉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后,如不立即整改修复将有倒塔风险,可能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为避免损失扩大,申请人委托第三方鉴定并及时进行整改修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已经有合法鉴定存在,被申请人没有证据推翻又没有在仲裁庭指定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且本案鉴定的现场已经被修复,不具备再次鉴定的可行性。综合上述原因,仲裁庭依法不予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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