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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行政诉讼法势在必行
发布日期:2003-11-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于1989年4月4日,1990年10月1日施行。行政诉讼为遭受行政侵害的当事人提供了新的救济渠道,使公民能够合法地对抗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有利于受害人消除怨气,增进社会稳定。行政诉讼的推行,逐步改变了“官大于民”、“民不能告官”的传统观念,塑造了政府与人民的新型关系,促进了政府机关和人员依法行政。行政诉讼法还推动了各项行政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促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实施。行政诉讼法对于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功不可没。

  但是,就现实状况而言,行政诉讼步履艰难,令人堪忧。行政诉讼法施行12年,全国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总共70余万件,平均每个法院每年受理的行政案件不到20件,去年最多,也只有33件,有的法院全年没有一起行政案件,行政庭门可罗雀。在已经受理的案件中,三分之二是没有经过实体审理和判决,以原告撤回起诉、法院驳回起诉等方式了结的,其中原告撤诉一度高达57%,驳回起诉最高达13%;法院判决原告胜诉的比例不到20%(不包括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实际上胜诉的)。“民告官难”、“行政审判难”,至今仍是许多人的感慨。

  造成上述状况,有体制上的原因,但行政诉讼法本身的缺陷也不容忽视。大致说来,法律规定的缺陷主要有:受案范围过窄,导致不少公民告状无门;由基层法院主要承担一审管辖,常常不胜重负:“谁当被告”没有很好解决(特别是经过复议的案件);3个月的起诉期限太短;审理程序和证据规则欠缺具体明确的规定;法律适用也成问题,特别是对法规、规章的合法性审查尚未确立有效机制;法定的裁判方式也不敷使用。上述缺陷严重制约了行政审判的开展,限制了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提供行政救济和进行行政监督功能的发挥。随着我国加入WTO,行政诉讼法中的有些规定也已不完全符合我国政府的承诺。修改行政诉讼法已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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