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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超市偷拿鸡蛋猝死,家属起诉超市?法院驳回!
发布日期:2022-01-05    作者:宁飞龙律师

主题:不受“死者为大”观念干扰,法院判决”不和稀泥”
社会现象:
近些年,随着法律的完善,公民在公共场所享有的权益保护越来越完备,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经营人应尽到义务也不断被法律明确。但是,在适用法律过程中,随着公共场所管理方承担责任的案例大量出现,也让许多人产生了只要在公共场所受到伤害,公共场所管理方就应当承担责任的印象。再加上人们对于“死者为大”这一老话的信奉,使得司法实践往往会念及违法者已死或者害怕亡者家属闹访,就“和稀泥”,让场所管理者或经营人在能力范围内“背个锅”。
案件经过:
2020年6月13日下午,67岁的谷某在南通市崇川区某日用品超市选购,在挑选鸡蛋放入购物袋时,并将两个鸡蛋放入自己裤子口袋中,该行为被超市工作人员李某注意到。谷某在收银台结账完毕准备离开时,李某从货柜处跑出来将谷某叫住。随后,多名超市店员和谷某交谈对话,期间李某拉扯了下谷某的衣服袖子并放开。谷某边说边走,另一名店员拉着谷某的衣袖并跟随他行走。在走到一处冰柜旁时,谷某突然倒地。
超市工作人员周某见状第一时间拨打了110,对纠纷的原因和过程以及谷某突然倒地的事实进行了客观描述。在派出所接警处民警提醒下,周某又拨打了120。之后,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对谷某进行急救并将其送至南通市中医院进行抢救,遗憾的是,谷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
同年7月9日,谷某的家属起诉超市一案立案。

案件分析:
庭审中,谷某的家属认为,事情起因系谷某在事发前几天购买了不新鲜的鸡蛋而交涉退货无果,谷某便做出了拿被告超市两个鸡蛋的行为。谷某系知识分子并无恶意,即便谷某拿鸡蛋不对,但其把鸡蛋放回后,被告不应当也无权力限制其行动自由。其次,被告限制谷某自由并引起群众围观是谷某猝死的直接原因。被告未及时拨打120,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基本的救助义务,谷某倒地后20分钟才有路过顾客对其进行胸部按压采取急救措施,而被告在谷某倒地后的19分钟后才拨打120,延误了抢救时间。
超市辩称,谷某在购物时偷拿超市鸡蛋,结算商品时被被告员工发现,员工出于岗位责任制止该行为,没有辱骂也没有殴打对方。在员工制止时,谷某忽然倒地,员工立即拨打110、120电话进行急救。后谷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心肌梗死。超市认为,被告在制止谷某的偷窃行为时是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被告未有任何过激或者违法行为。同时,根据医院的诊断,谷某系因自身疾病死亡,其死亡与被告的合法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构成侵权责任损害有四个要件:损害事实、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被告作为经营性的超市,在其合理限度范围内可以对顾客的不当行为进行劝导。本案中,被告发现谷某的不当行为后,只是言语劝阻以及拉住了谷某的衣袖,但该行为并未超过合理限度范围。所以,并未构成侵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银行、机场、体育场馆等经营性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谷某之死死于心肌梗死,对于突发的心脏骤停,现场的有效心肺复苏和早期除颤是关键,在心脏骤停后的4至6分钟是黄金抢救时间,而被告在谷某病发时也及时拨打了110、120电话,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和基本的救助义务。
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应当分析行为是否超过了一般的社会期待,行为人是否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本案超市工作人员发现谷某的不当行为后即与其交涉,其目的是维护超市正常的经营秩序,制止不当行为,且双方并无大幅度、过激的动作,是在合理限度的范围内。最高人民法院第142号指导性案例裁判要旨指出“行为人为了维护因碰撞而受伤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劝阻另一方不要离开碰撞现场且没有超过合理限度的,属于合法行为。被劝阻人因自身疾病发生猝死,其近亲属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只要未超过必要的限度,即使是他人阻拦侵权人也是被法律认可的。本案中,超市工作人员拉扯谷某的衣袖、继续与其交谈,制止不当行为的举措具有正当性。从救助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看,医院推断谷某的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而心肌梗死有多种情况,包括可能导致致命性极高的心脏骤停。即便谷某因藏匿鸡蛋未结账被追问而引起情绪波动,导致其突发疾病倒地猝死,二者亦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虽然超市拨打120系在谷某倒地后近20分钟,但鉴于先前双方曾经发生过纠纷,谷某倒地又具有突发性,超市工作人员对谷某的身体状况并不知情,工作人员在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求助符合一般公众的社会认知,具有合理性,认定超市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综上:崇川法院判决商场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的义务,驳回谷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法律小贴士:
1、类似场景也时不时进入公众视野:横穿封闭的高速公路被撞身亡,正常行驶的司机被索赔;罔顾水库岸边“禁止游泳”警告牌执意野泳溺亡,水库管理部门被诉……有人因小恶付出生命代价,法院判决时和稀泥,判决过错“二八开”甚至“各打五十大板”,在过去并不鲜见。
和稀泥式判决,能换来一时的“风平浪静”,但隐藏着的“暗流涌动”不容忽视。这样看似皆大欢喜的判决,不啻为一枚“毒树之果”——它向全社会传递了混乱甚至错误的价值导向:因为“死者为大”的人之常情,违法行为可以逃避追责甚至得到补偿。这样的判决是对守法者的不公,更是对不守法者、破坏秩序者的变相鼓励。有鉴于此,即便对逝者及其家属的遭遇抱有极大的同情,法院也理应旗帜鲜明地厘清是非,避免和稀泥式判决。
像崇川法院这样“不和稀泥”的判决,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进入公众的视野。这样的判决,处理的案件虽小,但社会价值很大,它们彰显了法院、法官的担当和社会的进步,全社会都应该为这样硬气的判决撑腰。
2、“对消费者安全的保护,并不意味着可以漠视经营者的合理需求和自身合法的利益。所以对经营者不能苛赋过重的保障义务。”消费者要诚信守法,共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同时超市、商场等公共场所也要培养员工的急救意识和基本的救治理念,以便在发生突发状况时能第一时间采取急救措施,避免再次发生类似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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