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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是否对于父母遗留下来拆迁拆迁房屋有继承权
发布日期:2021-11-19    作者:靳双权律师

原告诉称
原告周某亮、周某文、周某强、周某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分割北京市门头沟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2.诉讼费用由李某亮、张某负担。事实和理由:四原告及周某君系兄弟姐妹,李某亮与周某君原系夫妻,二人于2018年5月28日离婚,婚姻期间未生育子女。父亲周父在门头沟区老房被拆迁后,分得四套安置房,其中周某君、李某亮分得一号房屋。我们的母亲周母于2002年去世,父亲周父于2019年1月21日去世,周某君于2020年10月31日去世。周某君去世前未留有遗嘱,故我们要求继承一号房屋中周某君的份额,其中周某强、周某刚享有的份额赠与周某亮、周某文,周某亮、周某文二人共同共有房屋,不要求区分份额。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亮、张某辩称,张某为李某亮与前夫所生子女,与周某君共同生活多年,已形成抚养关系,周某君死亡后,其在一号房屋的相应份额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张某继承,李某亮与张某不要求分割份额,一号房屋应为二人共同共有,四原告无权对涉案一号房屋进行分割,不同意四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周父与周母系夫妻,二人生育周某亮、周某文、周某强、周某刚、周某君五名子女。周母于2002年去世,周父于2019年1月21日去世,周某君于2020年10月31日去世。李某亮与周某君原系夫妻,二人于2011年4月29日登记结婚,于2018年5月28日经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姻期间二人未生育子女。李某亮与前夫所生之子张某随李某亮共同生活,李某亮与周某君结婚后,张某、李某亮与周某君三人共同生活。
2015年4月8日,周父与北京M公司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周父在门头沟区老房被征收,认定人口为周父、周某君、李某亮、周某强、周某刚,安置房一居室3套、二居室1套,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款共计2139697元。同日,周父与北京某开发商签订《北京市定向安置房购房协议》,约定根据《补偿安置协议》规定,周父购买一居室3套,合计面积165平方米;两居室一套,合计面积82平方米;周父购房共计4套,总面积共计247平方米,总价款共计1111500元。后周父选定安置房。
在审理中,双方当事人确认对门头沟区老房征收补偿款及其余三套安置房没有争议,已自行处理完毕,周某君、李某亮对一号房屋共同享有权利,本案仅就一号房屋的分割处理存在争议。四原告对一号房屋中李某亮享有房屋一半权利无异议,主张周某君享有的一半房屋权利应作为遗产由四原告继承;李某亮主张一号房屋中其享有45平方米的权利,剩余周某君的份额应作为遗产由张某继承。
双方当事人对如下事实存在争议:周某君与张某是否形成抚养关系。李某亮、张某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予以证实:李某亮与周某君的结婚证,载明张某、李某亮与周某君的户籍均登记在同一住址的户口簿,张某为周某君办理丧事的照片,村委会出具的张某、李某亮与周某君共同居住的房屋情况证明,证人证言。张某主张李某亮与周某君离婚时,其已成年,周某君与其之间的抚养关系已成为事实,不因李某亮与周某君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张某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周某君的遗产。
四原告认为结婚证现无意义,因李某亮已于2018年与周某君离婚;户口簿和照片不能证明周某君与张某的继父子关系;村委会出具证明格式不对;证人证言不能证明被告的证明目的,故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四原告认为虽然张某在周某君、李某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二人共同生活,但周某君对张某无法定抚养义务,周某君、李某亮婚姻关系解除后,周某君与张某的继父子关系随之解除,二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故张某对周某君的遗产没有继承权。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一号房屋的相关权利由李某亮、张某共同享有;
二、驳回周某亮、周某文、周某强、周某刚的诉讼请求。

 点评
公民的合法继承权受法律保护。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案争议焦点为,张某是否有权作为周某君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周某君的遗产。
根据查明的事实,周某君与李某亮结婚时,李某亮1岁,与周某君、李某亮共同生活至二人离婚时,周某君与张某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此法律关系不因周某君、李某亮离婚而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权利义务等同生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张某对周某君负有的赡养义务因周某君去世而无须履行,但张某对周某君的遗产依然享有继承权利。
一号房屋的相关权利由周某君、李某亮共同享有,一号房屋中属于周某君的财产权利应作为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张某继承。张某与李某亮主张对一号房屋共同共有,不区分份额,法院不持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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